第壹,勞務分包糾紛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如果存在勞務分包糾紛,訴訟管轄應為被告住所地。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勞務分包
勞務分包是將簡單勞動從復雜勞動中分離出來,單獨進行承包施工的勞動。它本身的特點既不是勞動合同,也不是雇主與承包商之間的勞動關系合同,更不是企業或單位內部的勞務合同。勞務分包是由施工合同衍生出來的壹種合同關系,是施工合同的壹部分,在性質上屬於施工合同。
第三,確定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案由。
實踐中,具有工程總承包資質或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往往將所承接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承包商)完成。對於勞務分包的定義,《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勞務分包是指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勞務分包企業的活動。”從主體上看,勞務承包方應該是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從勞務分包的客體上看,是工程建設中的勞務作業,而不是工程本身。以上兩點決定了勞務分包合同既不同於施工分包合同,也不同於壹般勞務合同或承包合同。此類合同產生的糾紛應歸入建設工程合同還是勞動合同糾紛?審判實踐中有不同的理解。由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也規定勞動合同糾紛是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並列的第三級案由,有人認為勞務分包應屬於勞務合同。
我們認為,勞務分包應屬於建設工程分包,而不是勞務合同。
有兩個原因:
1,我國對十三種勞務分包企業制定了相應的資質標準,如木工分包企業、砌體分包企業、抹灰分包企業等資質標準。2005年,建設部制定了《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規範和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要求到2008年6月底,所有企業必須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進行勞務分包,禁止將勞務分包給“包工頭”。由此可見,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從事勞務分包的主體資質要求是比較嚴格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具有合法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分包的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其無效的,不予支持,審理勞務分包糾紛案件應當適用該司法解釋,自然應當歸入建設工程合同。
3.從合同的標的來看,勞務分包的標的是勞務作業。勞動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勞動合同僅指雇傭合同,廣義的勞動合同可分為兩類。壹類側重於勞動行為本身,如雇傭合同;另壹種合同側重於勞務行為的結果,即完成工作交付結果的合同。這類合同的內容主要是承包合同和專項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因此,如果能根據合同主客體的特殊性確定為著名合同,那麽勞動合同的案件就沒有適用的余地了。無論從合同客體的特殊性、合同主體的嚴格性以及國家監管來看,勞務分包合同都符合建設工程合同的範圍,因此該類合同引發的糾紛應認定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以上是對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應由哪個法院管轄的相關知識的詳細介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勞務分包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隨時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來回答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