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經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2006年10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為切實加強本市摩托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實施辦法》和《成都市摩托車管理條例》,現就摩托車交通秩序管理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1.禁止三輪摩托車、三輪輕便摩托車和發動機排量150ml以上的兩輪摩托車(警用、搶險等專用摩托車除外)在成都繞城高速(G4202)(含繞城高速)範圍內道路行駛。
二、未取得入城許可的摩托車全天禁止在成都市三環路以內道路(不含三環路輔道)和高新南區建南大道以東、柯華南路、世紀城路、世紀城南路以西、天府四街、天華二路以北(含以上道路)、三環路以南(不含三環路輔道)行駛。
三、禁止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核發行駛證和號牌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
四、禁止改變外形和已登記技術數據的兩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和兩輪輕便摩托車、三輪輕便摩托車上路行駛。
五、駕駛、騎摩托車應戴安全帽,駕駛摩托車應走自己的路,駕駛摩托車應符合規定的載重量,駕駛摩托車在道路上不得有追逐競駛的違法行為。
六、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第壹,嚴禁無證上路行駛。
兩輪車和三(四)輪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領取號牌和行駛證。駕駛未依法登記的非機動車上路行駛,根據《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處50元罰款。駕駛無號牌的非機動車上路行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和《四川省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將被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塗改、使用偽造、失效的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四川省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處50元罰款。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還可以處15日拘留;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號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予以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拘留期限為15日。
第二,嚴禁違章停車。
嚴禁在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以及醫院、學校、商場、步行街、菜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周邊違法停放兩輪、三(四)輪車輛。違反規定停放的非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四川省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停放的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嚴禁違反交通法規。
兩輪車和三(四)輪車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非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道路通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四川省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超速、酒駕、違章載貨、紅綠燈被指出後不改正的,罰款50元。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道路通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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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輪椅等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號牌後,方可上路行駛。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的手續。駕駛人無論是否違法,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不得繼續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並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