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並於1999年6月1999+00日起施行。這部合同法共428條,涉及各個領域和方面,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合同法的制定是中國法制發展的裏程碑。合同法作為規範市場交易的基本法,是市場上所有交易主體進行經濟交換所遵循的基本規則;是普通消費者保障衣食住行權益的護身符。它是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健康成熟發展的重要推進器。
合同契約也叫契約。在中文裏,合同和契約是有區別的。在近代中國,壹些法學家認為契約和契約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特別是在1892年,德國法學家康才發表合作行為理論後,許多法學家將契約與契約區分開來,認為契約是當事人約定共同做某件事,而不是相互做某件事,締約的目的是壹致的;合同是當事人同意彼此做某事。我們現在稱之為合同的東西,與合同的原始含義是同義的。過去,我國對契約和合同的概念沒有嚴格的區分,官方的法律文件都用契約。
合同壹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建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可以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勞動合同。狹義的合同是指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即民法上的合同。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該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壹,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實施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產生、變更或者終止的行為。這種行為比較合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由於雙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當事人作出違法意思表示的,即使達成協議,也不具有合同的約束力,達不到當事人的預期目的,還要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合同是雙方或多方具有相同意誌的法律行為。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即合同是合意的結果。雖然當事人表達意願的意圖可能不完全相同,但想要達到的目標是壹致的。例如,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壹方想賣,另壹方想買,有相應的意圖,但雙方達成買賣協議,獲得經濟利益的目的是壹致的。合同的這壹特點使民事合同區別於行政合同。
第三,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簽訂合同的目的是通過設定、變更或終止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
第四,合同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訂立合同,任何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這是各方自由表達意誌的前提,也是各方在地位平等的基礎上實現權利、履行義務、實現各自經濟目標的保障。
廣義的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即規定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的行為準則。狹義的合同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書所指的合同法是狹義的合同法。
合同法以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為基礎,是這三部法律的結合體。《合同法》不僅減少了三法規定的壹些重疊,而且填補了許多法律空白,使《合同法》成為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規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於1981年制定了《經濟合同法》(並於1993年修訂)。《涉外經濟合同法》頒布於1995,《技術合同法》頒布於1987。與此相適應,國務院制定了13部配套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和國務院各部、委、局及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了100多部地方性部門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這些法律在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經濟合同法不僅廣泛應用於商品經濟流通的各個領域,而且經濟合同法的壹些基本原則和制度也適用於其他法律關系。經濟合同制度的適用範圍不斷擴大,經濟合同的履行率不斷提高,交易主體的法律意識也不斷增強。這三部法律制定至今已經十幾年了。雖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這三部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和部分條款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我國合同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三部合同法規範不同的合同行為,在壹些重要法律問題上不統壹,在壹些重要法律問題上有些規定過於原則,合同法之間的規定不壹致,給社會經濟活動和司法活動帶來諸多不便。另壹方面,近年來,在市場交易中利用合同進行非法欺詐的案件增多,給社會經濟秩序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合同使用率低,違約現象十分普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壹些新的合同形式,如融資租賃、委托、銀行懲戒等,迫切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對其進行調整。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壹個市場交易的基本規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合同欺詐,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1999年3月5日通過的《合同法》標誌著我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進入新階段。合同法規定,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這是合同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