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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鑒定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司法鑒定管理,規範司法鑒定活動,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判斷,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活動以及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監督管理。第四條本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同類型、不同類別的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對從事法醫學、物證、視聽資料、環境損害以及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鑒定人(以下簡稱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實行登記管理。

從事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以下簡稱其他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管理。第五條司法鑒定實行專家負責制,遵循科學、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體現公益性原則。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依法獨立開展司法鑒定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管理規範。

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六條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登記管理,並對司法鑒定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及其司法鑒定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房管、衛生、文化旅遊、稅務、生態環境、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金融監管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司法鑒定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本市建立司法鑒定聯動協調機制。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做好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辦理訴訟案件的監察機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下簡稱辦案機關)以及相關行業部門的溝通協調,開展信息交流和通報,規範和保障司法鑒定活動。第八條本市將司法鑒定服務納入本市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公布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名冊,發布其他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信息,提供查詢服務,接受業務咨詢和網上預約服務等。第九條本市鼓勵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開展多種公益活動。

本市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醫療機構建設高質量、高水平的鑒定機構。第二章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第十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有序發展的要求,對司法鑒定機構實施登記管理。

從事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經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和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第十壹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申請司法鑒定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合格的資金;

(二)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範圍;

(三)有業務範圍內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執業場所;

(四)具有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資質認證(含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五)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司法鑒定機構申請的司法鑒定業務涉及相關行業特殊要求的,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行業規定。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司法鑒定登記項目,分別制定相應的登記規範,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個人申請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品行良好。

(二)具備下列執業能力條件之壹:

1.具有相關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具有相關職業資格並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高等學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4.從事申請的司法鑒定業務10年以上,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三)執業機構已經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司法鑒定許可證。

(四)身體健康,能夠滿足司法鑒定要求。

個人申請的司法鑒定業務涉及相關行業特殊要求的,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行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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