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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快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準的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

高新區面積12.64平方公裏。範圍包括杭州西北部主區塊11.44平方公裏和余杭下沙區塊1.20平方公裏。第三條高新區實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新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高新區應積極引進國內外資金、先進技術、科學管理經驗和優秀人才,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第四條鼓勵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合作。第五條高新區應當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建立健全服務體系。

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投資者的資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保護。

高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二章管理機構和權限第六條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按照省市* * *管理的原則設立,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壹)編制高新區發展總體規劃,經杭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高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各項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的審批,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的考核;

(四)負責高新區科技工業園和科技工貿街的規劃建設管理、土地征用和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房地產管理;

(五)負責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財政、稅務、審計、統計、勞動、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和科技管理,受委托監管國有資產;

(六)審批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項目;

(七)管理高新技術企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八)保證高新技術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九)協調和管理高新區有關部門的派出機構的工作;

(十)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七條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工作機構。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高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受高新區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雙重領導,以高新區管委會為主體。第八條高新區的金融、國稅、保險、外匯管理、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等業務,由有關部門或其在高新區的派出機構、分支機構辦理。第九條杭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高新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為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創造有利條件。第三章高新技術企業第十條高新區高新技術的範圍如下:

(1)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2)空間科學和航天技術;

(3)光電子科學和光電子集成技術;

(4)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5)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8)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9)基礎材料科學和輻射技術;

(10)醫學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壹)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其他新工藝、新技術。第十壹條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經濟實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範圍內的壹項或多項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但純商業性經營除外。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企業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企業專職員工。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相當於助理工程師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在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

(五)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年總收入的3%以上。

(六)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壹般由技術收入、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壹般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和與技術有關的貿易收入組成。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收入之和應占該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技術性收入是指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的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和中試產品的收入。

(7)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

(八)有規範的企業章程和健全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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