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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法典“人格權”:我的人格不容侵犯。

為了進壹步增強公眾對民法典的認知,更好地保護人們的權益,本期《深瑞周刊》繼本報上期《民法典壹周年》專題聚焦之後,繼續借助具體案例對民法典中的“人格權”進行解析。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公民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日益增強,更加註重人格精神。民法典的壹大亮點是增加了“人格權”,明確了民事主體應當享有的權利,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等。人格權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民法典實施情況,自2021年民法典頒布實施以來,廣東省法院共辦理人格權保護案件1764件。記者采訪了解到,名譽、隱私、個人信息是人們最關心的熱點。人格權匯編的實施,加強了對人格尊嚴的維護,應對了網絡信息時代人格權保護面臨的各種挑戰,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實中,還有哪些“新型”侵權行為涉及人格權?當我們受到侵害時,我們可以采取什麽措施?近日,本報采訪了幾位有相關司法實踐經驗的律師和法官。2022年6月65438+10月11日,江秋蓮訴劉暖喜生命權糾紛媒體座談會在北京召開。“名譽權”成為咨詢的熱門話題。《民法典》明確界定了“名譽權”的概念。“社區設置了刷臉系統,強制居民輸入人臉信息。這種行為侵權嗎?”“是否有同事通過微博或微信官方賬號的平臺發布詆毀我學歷的虛假信息,侵犯了我的名譽權?”“我樓上的鄰居每天晚上都制造噪音,導致我睡眠障礙。我可以告他侵犯我的健康權嗎?”壹年來,來自律所的合夥人律師明顯感覺到,隨著人們保護自身權益意識的增強,“人格權”已經成為咨詢的熱點。“事實上,所有類似上述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對當事人人格權的侵害。”名譽權作為人格權分類的壹種,是指公民、法人對其名譽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從近壹年的咨詢量來看,名譽權糾紛呈上升趨勢。訴訟主體往往是公民個人,這說明壹方面人們越來越重視名譽,另壹方面民法典的實施使得侵權法有法可依。”律師介紹。“《民法典》的進步之壹是明確了什麽是名譽權:‘名譽權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這就使名譽權具有了可控性和具體性。比如在現實中,誣陷對方的品德、工作經歷或學歷、信用體系等。,可能侵犯對方名譽權。”律師解釋道。因此,律師提醒,明確“名譽權”的概念,提醒公民“言之有據”:“比如上網時,了解獲取信息的渠道,了解信息與自己的關聯性,就顯得尤為重要。如果妳是當事人,在網上發布相關信息前也要咨詢專業人士,如果維權無門的話。”律師案例:網絡匿名發帖侮辱誹謗他人,發布平臺或承擔連帶責任。在網絡時代,針對網絡謠言和網絡暴力,完善名譽權保護極為重要。律師分享了壹個案例:A先生在B公司經營的網站上註冊了壹個賬號,在該網站上匿名發布並上傳了多條涉及侮辱、誹謗李某的帖子,且這些帖子均附有李某的真實姓名、照片、工作單位及聯系方式。上述帖子發布後被大量用戶瀏覽和關註,對李的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對其精神造成了巨大壓力,嚴重影響了李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隨後,李致函B公司,要求立即刪除上述帖子,並提供發帖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然而,B公司直到收到信件幾天後才刪除相關帖子,但對於提供A先生真實身份信息的要求也沒有回應。李某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A先生和B公司侵犯了其名譽權,請求法院判令B公司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提供A先生的身份信息。律師分析,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第壹項,“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本案中,A先生在帖子中使用侮辱、誹謗李的文字,並附上李的真實身份信息,足以構成對李名譽權的侵害;結合這些帖子的高瀏覽量和網絡信息的快速傳播,A先生發布的帖子足以使他人產生誤解,對李的道德品質做出負面評價,導致李的社會評價降低。此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乙公司對李名譽權損害的擴大部分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律師案例:消費後,用戶做出“差評”,商家“報復”或侵犯消費者名譽權,不僅體現在個人,也體現在企業。如果顧客在某網絡消費平臺上自己寫評論,商家不滿顧客的“差評”,甚至在評論下方留言“互評”,雙方是否侵犯了對方的名譽權?平臺是否有壹定責任?中山市第壹人民法院的李靜民法官分享了壹個真實的案例。A公司作為壹家餐飲公司的經營者,在某消費平臺的評論中發現了壹條“惹眼”的評論。消費者“網友B”評論某消費品前後差價巨大,做了“差評”。A公司認為,他們按照政府發布的重點場所疫情防控要求,刪除了之前在某網絡消費平臺的促銷活動;之後政府發布了“有序開放”的通知,“網友B”將下架前購買的平臺推廣券拿去下架後消費,導致無法使用。“網友B”的評論是“不真實”的,在網絡消費平臺上壹直存在。瀏覽量每天都在增加,侵犯了A公司的名譽權,降低了營業額。故將網絡消費平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平臺刪除“不實”言論並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對此,李靜民法官介紹,消費者評論是否侵權,首先要審查發布的內容是否有壹定的事實依據。如果發布的內容嚴重失實是為了通過捏造事實來損害商家的聲譽,那麽就應該認為其已經實施了侵權;如果消費者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且沒有借機侮辱、誹謗、醜化商家,則不應認定為侵權。在網上閱讀的評論數量多少構成名譽損害?李靜民法官表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評論和閱讀數量構成名譽損害,但網絡平臺是壹個信息高度開放的平臺,具有傳播速度快、範圍廣的特點。名譽是否受損,壹般以“合理第三人”的標準來判斷。此外,她提醒,如果商家在網友評論下“回復”時借機侮辱、誹謗、醜化消費者,也可能構成侵權。她提醒廣大網民,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上要謹慎,不要觸碰法律紅線。發現網上的評論涉嫌侵權後,要及時保存證據。盧兆盛法官保護隱私的權利增加了,其中大部分是公開他人的信息。自媒體時代和大數據時代的到來,“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也成為公眾關註的焦點。據中山市第壹人民法院盧兆盛法官介紹,在《民法典》頒布之前,該院受理的隱私案件主要表現為“將他人的個人信息和私人活動公之於眾”,但對於個人私生活的安寧是否屬於隱私權的範圍,侵害他人的生活安寧是否構成侵權,法律並無明確規定;民法典實施後,情況就不壹樣了。處理此類案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法院判決更有“底氣”。作為普通人,要在日常生活中提高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意識,註意保管個人重要信息;當侵犯隱私事件發生時,可以通過錄音、拍攝等方式獲取證據,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通過法律手段積極維護合法權益。作為網絡運營者,收集和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案例:分手後騷擾威脅女方男方侵犯女方隱私。盧兆盛法官分享了這樣壹個案例:某人介紹的壹對情侶,三天後分手,男方卻通過電話、微信、短信等方式對女方進行了長達數月的威脅和騷擾。,並牽扯到女方家庭。女方最終將男方告上法庭。根據女方提供的記錄,分手後,男方多次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對原告及其家人進行騷擾和威脅,甚至將她的照片和信息做成小名片上傳到網上。此外,該女子稱,該男子還通過快遞站獲取了該女子的地址信息留在該女子家門口,並多次通過不同的電話號碼給其父親和哥哥打騷擾電話。根據《民法》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最終,法院判決男方停止以電話、短信、微信等任何形式騷擾、威脅女方,並向女方書面賠禮道歉,支付女方精神損失費5000元。案例:APP剪貼板讀取用戶信息“隱私政策”不表明屬於侵權。此前,廣州互聯網法院有壹個案例:當事人林在使用“好買”公司運營的“好買”APP時,發現該APP存在未經用戶同意的情況。監控采集手機剪貼板信息,還提供了自編的《關於好買APP讀取剪貼板的信息技術分析報告》和司法鑒定出具的鑒定意見。以上舉報結果和鑒定意見是app具有監控手機剪貼板的功能。當應用程序檢測到剪貼板上有數據時,它會自動獲取所有數據。林認為,剪貼板可以存儲個人身份證號、手機號、照片等涉及隱私的信息,但APP的隱私政策並沒有收集手機用戶剪貼板信息的相關說明,侵犯了其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故將“好買”公司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要求該公司停止侵權、刪除信息、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經法院審理查明,法院確認“好買”公司存在未經林某許可對剪貼板信息進行監控、讀取的行為,屬於通過技術手段侵犯林某虛擬私人空間的行為,並導致林某的私人信息處於不安全狀態,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但該行為並未對林某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失。故最終判決本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出具書面道歉聲明。據了解,2021年9月26日,廣州互聯網法院成立了全國首個涉及數據糾紛的專業合議庭。成立三個月以來,審理了72起涉及數據糾紛的案件;據統計,廣州互聯網法院成立三年來,共受理數據相關糾紛600余件。個人信息通常在互聯網領域被泄露。對此,律師建議,壹旦發現,群眾首先應采取合法有效的取證方式,如“區塊鏈存儲”或“可信時間戳”等方式保存、固定證據,防止證據流失;其次,對於已經影響到個人生活的信息公開,應積極采取個人聲明、信函等方式主張權益。壹方面,要求泄露者或濫用者對泄露的個人信息采取緊急措施,要求刪除未泄露的個人信息。另壹方面也提醒周邊親友不要上當受騙;最後,根據信息泄露的實際影響,群眾可以提起侵權訴訟,也可以向當地網信及相關部門舉報投訴。不同權利交叉接觸時,人格權的損害難以量化。在實際操作中,維護當事人的人格權有時並不容易。馮玉萍建議,公民在個人名譽或隱私權受到侵害時,應積極保留或獲取“實質性證據”,如大數據時代的微信轉發信息、物業管理處或公共場所的監控信息等,並通過公證固定證據,防止侵權人員後期刪除,導致侵權事實難以認定。“不建議只通過手機或電腦截圖保存證據,因為侵權人刪除內容時,截圖無法與原始證據來源進行核對。”在缺乏“實質性證據”的情況下,目前的司法實踐還會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救濟。案例:找20個“人格證人”證明他不是小三。馮玉萍曾經處理過壹個案子。在《民法典》實施前,壹名當事人找到他,稱被告多次到當事人所在單位甚至上級單位,聲稱當事人是她丈夫的小三,但實際上當事人並不是小三。侵權人的行為對當事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較大影響。為了消除影響,當事人委托馮玉萍起訴。“這也是實踐中的普遍現象。通常情況下,在侵權行為中,人格權中不同的權利會交叉觸碰。比如在誹謗罪和誹謗罪中,名譽權和榮譽權同時受到侵犯;在披露他人信息時,同時侵犯了名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其中,不同的權利在取證上有不同的難度和屬性。”“首先,實際取證很難,當事人沒有辦法證明自己沒有做過什麽。這也是名譽權與財產權、健康權的區別。所以取證的過程往往很考驗律師的能力和思路。”最終,馮玉萍找了同單位的近20名同事和直屬上級領導作為“人格見證人”和證人,證明當事人的人品和品德,最終勝訴。“第二,人格權受到損害,尤其是名譽權,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無法量化。相比之下,肖像權或者姓名權往往更容易有量化的標準。比如企業以侵犯當事人肖像權的方式銷售產品,收入可以量化;但名譽損失無法量化,當事人恢復名譽需要很長時間;三是名譽權難以強制執行。”馮玉萍說,盡管最終勝訴,但這場官司持續了壹年,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經濟成本。案例:申請停止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可以及時制止侵害人格權的行為。面對傳播謠言,公布他人隱私,除了訴訟,我們還應該采取哪些方式將損失降到最低?馮玉萍提醒說,對侵犯人格權的行為采取及時的保護機制是最有效的方法之壹。民法典首次規定民事主體有權向法院申請依法責令行為人停止相關侵權行為,可以說是暢通了人格權的“救濟渠道”,及時制止了正在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的侵害人格權的行為。2021 65438 10月4日,廣州互聯網法院收到全國首例“停止侵害人格權”申請,申請人來自某房地產公司。2020年5月至8月,李通過自己註冊的自媒體微信官方賬號發布關於某房地產公司的文章10篇,其中有針對該公司的不文明用語。隨後,該房地產公司以李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向廣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並於2021 1 4向廣州互聯網法院申請侵害人格權禁令,請求禁止李在某自媒體平臺上發布/重復發布侵犯公司名譽權的文章和言論。審判長李鵬解釋說,結合禁令的特點、效力和影響,綜合考慮四個因素判斷侵犯人格權禁令申請是否通過:申請人請求保護的權利應當依法屬於其人格權;侵權行為的持續性;現實緊迫性;利益衡量。最終,廣州互聯網法院經過充分考慮,平衡保護雙方合法權益,駁回了房地產公司的申請。另壹個案例中,周某和張某是同事,因工作上意見不合多次吵架。壹天,周發現小區的墻上貼了很多紙條,上面寫著自己不良的生活作風。通過調取小區監控錄像,周發現小紙條是張某在不同時間貼的。周找張某理論未果,最終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張某立即停止侵害名譽權。經過審理,法院最終判令張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可見,“禁止停止侵害人格權”強調的是損害的緊迫性、嚴重性、不可挽回性和不可逆轉性;同時,是否禁止涉及申請人人格權與他人基本權利之間的平衡保護,強調了禁止的必要性。此外,馮玉萍提醒,“停止侵害人格權的禁止行為”不僅可以適用於侵犯名譽權,還可以適用於侵犯身體權、健康權和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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