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合同的簽訂
(壹)用人單位錄用職工的備案程序
1.用人單位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或者未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或者
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持有用人單位的授權委托書;
2.用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就業服務機構招用勞動者登記表、勞動者本人“遼寧省失業人員。
註冊證書”;
4.勞動合同文本壹式兩份;
5、已填寫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勞動合同登記手冊》、《勞動用工。
記錄表單";
6、備案部門要求的其他手續。
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工備案手續。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後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工備案手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應當在勞動合同登記手冊和勞動用工備案表上加蓋勞動用工備案專用章,並註明備案日期。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備案程序。
精美的文本
1.用人單位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或者未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或者
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持有用人單位的授權委托書;
2.用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前期已履行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和勞動用工備案表;4.續簽的勞動合同壹式兩份;
5.勞動合同登記手冊和勞動用工備案表;6、備案部門要求的其他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自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經審核後,在勞動合同登記手冊和勞動用工備案表上加蓋勞動用工備案專用章,並註明備案日期。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1.用人單位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或者未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或者
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持有用人單位的授權委托書;
2.用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變更前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變更依據,勞動用工備案表;4.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壹式兩份;
5.勞動合同登記手冊和勞動用工備案表;6、備案部門要求的其他手續。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變更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變更後30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審核後,在勞動合同中登記。
精美的文本
手冊》和《勞動就業備案表》加蓋勞動就業備案專用章,並註明備案日期。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用人單位的註銷
1.用人單位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或者未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或者
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持有用人單位的授權委托書;
2.用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或退休手續、《勞動用工備案表》;4、公布用人單位註銷文件、法院破產公告、工商部門註銷登記。
證明;
5.勞動合同登記手冊和勞動用工備案表;
6.勞動者的《遼寧省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就業登記註銷手續;7.備案部門要求的其他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經審核後,在勞動合同登記手冊和勞動用工備案表上加蓋勞動用工備案專用章,並註明備案日期。
註銷後,用人單位應當自註銷之日起15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就業登記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