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會計準則取消了後進先出法,而稅法仍然允許企業在發出存貨時使用後進先出法確定存貨成本,但規定了限制性條件,即納稅人只有在所使用的存貨的實物流量與後進先出法壹致時才能使用。
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除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和國家稅收規定可以提取的準備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會計準則允許扣除。
(B)費用扣除範圍和標準的差異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和罰沒財物損失,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但按照會計準則可以扣除,屬於永久性差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會計準則可以扣除,稅法規定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以扣除。
(C)資產折舊和攤銷之間的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的實現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可供選擇的方法有壽命平均法(直線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限總和法。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原則上采用直線法和工作量法。同時對采用加速折舊法的企業進行嚴格限制,規定加速折舊法應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並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無形資產攤銷,對於能夠確定經濟利益實現方式的無形資產,會計準則沒有明確規定攤銷方法,只規定采用的攤銷方法應當反映無形資產經濟利益實現的預期方式,而稅法規定只能采用直線法,並規定無形資產攤銷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會計準則允許企業根據無形資產的預期實現情況,變更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
動詞 (verb的縮寫)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協調
由於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差異,會計人員在會計實務中的工作量增加。計算完會計利潤後,需要再次進行納稅調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申報,申報難度大,納稅成本高。同時增加了稅務部門的征稅成本,加大了征管和稽查的難度。存在大量的差異,使得納稅人在選擇會計核算方法時,選擇稅法允許的方法來減少納稅調整項目,而不是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進行核算,造成會計政策的錯誤選擇和報表的虛假。差異加大,漏洞多,容易導致偷稅漏稅。因此,我們應該盡力縮小這種差異,協調降低遵守稅法的成本,提高效率。
會計和稅法有相互協調的動力,因為它們相互依托,相互促進。兩者都處於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處於政府的宏觀調控之下,可以更好地調整兩者之間的關系。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協調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壹)在稅法和會計模式的選擇上,不能采用“法德模式”使會計與稅法壹致;也不能采用“英美模式”將會計與稅法完全分離。應使會計與稅法基本壹致,允許適度分離,采用“英美模式”中適合中國國情的部分,實現兩者結合的最優化。因此,我們應該允許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之間的永久性差異,因為兩者的目標不同,這種永久性差異必然會發生。如滯納金和罰款。
(2)會計準則是為投資者服務的,稅法是為獲取國家財政收入服務的。因此,稅法應在堅持自身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加強與企業會計準則的配合和銜接,充分體現公平精神。比如新企業會計準則取消了職工福利費的計提,合並後的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應稅工資的計提,那麽《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是否也應該取消職工薪酬和職工福利費的計提標準,以縮小兩者的差異。
(3)雖然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作為基本會計原則處理,但在基本準則的總則中仍有規定。因此,在所得稅法的成本費用計量中,應盡可能采用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最終體現稅法的公平原則。例如,在會計準則中,取消了存貨計量的後進先出法。雖然所得稅法中有限制性條款,但實施細則中可以取消後進先出法,這與會計準則是壹致的。
(四)稅法和會計分別隸屬於不同的部門,企業所得稅法中也有很多授權條款。比如《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條規定“本章規定的收入和扣除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所以稅務部門和財務部門要共同努力,盡量減少會計和稅法的差異。
(5)立法時要尋找會計與稅法的結合點,即平衡點。遵循成本小於收益的原則,稅法應以節約稅源為理念,也有利於企業,增強企業實力,鼓勵企業投資,承認減值準備的存在,適當分離,盡量保持壹致,保證企業可持續發展,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六)在具體操作層面,稅法的計量要素應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要素保持壹致,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的規定應與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的規定相協調,以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