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頒布於19990402
實施日期:19990701
1999年4月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保安服務組織和保安員的管理,規範保安服務行為。
,發揮保安服務的作用,協助維護社會治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
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保安服務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組織是指保安服務公司和內部保安組織。
。
保安服務公司是指專門從事有償保安服務並維護保安服務目標的公司。
所有企業。
內部保安組織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建立的內部保安。
安全組織進行安全保衛、巡邏等工作。
第四條各級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保安服務組織進行監督、管理和經營。
服務指南。
工商、稅務、勞動、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實施。
安全服務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務組織
第五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負盈虧。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依法經營,遵循公平、自願和有償服務的原則。
第六條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服務範圍;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服務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備設施;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有壹定數量的保安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六)法定代表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壹定的法律專業水平,並從事
至少三年安全管理工作經驗;
(七)國家規定的設立公司法人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設立內部保安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專職管理人員;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壹定數量的保安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
第八條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應當設在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
公安機關申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由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提出。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審核,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縣級以上的內部治安保衛組織由
經公安機關批準。
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後,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公安機關批準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準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生意。
第九條保安服務公司的服務範圍:
(a)提供警衛和巡邏等內部安全服務;
(二)為貴重物品和危險品提供押運服務;
(三)為公共活動提供安保服務;
(四)為安全技術防範設施提供服務;
(五)安全咨詢;
(六)經公安部批準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其他保安服務。
眼睛。
第十條保安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並與保安服務質量相適應
當它與服務費相容時。
保安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政府指導價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公安機關制定。縣級
價格主管部門可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本地收入。
收費標準。
保安服務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向客戶公布。
第十壹條保安服務公司向客戶提供保安服務,雙方必須依法簽訂合同。
同樣,合同也要明確服務項目、服務期限、費用、違約責任、損害賠償和終止。
合約條件等。
第十二條禁止保安服務組織從事下列活動:
(1)個人保安服務;
(二)經營各種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
(三)經營人民警察警徽、制式服裝和警械;
(四)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者勞動爭議;
(五)對勞動者的生產、勞動和生活進行監控;
(六)與保安服務無關的活動及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內部治安保衛組織承擔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不得對外。
提供有償或變相有償保安服務。
第十四條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加強對保安員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安全。
員工學習、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和獎懲制度,並定期對保安員進行全面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對保安人員獎懲的依據。
章名第三章安全員
第十五條保安員受保安服務組織聘用,依照本條例從事保安服務。
工作的人。
第十六條保安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18周歲及55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
(二)身體健康;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無犯罪記錄;
(四)初中畢業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學歷或
資格;
(五)經公安機關批準設立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並經縣級以上社會認可。
保安機關頒發的廣東保安員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保安員應當出具下列證明:
(壹)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2)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3)廣東省保安員資格證;
(4)有效學歷或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
第十八條保安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安保人員的社會保險由安保事務科提供。
編織是統壹處理的。
第十九條保安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護服務單位的財產安全,維護服務場所的正常秩序;
(二)保護服務區內的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現場。
保護現場秩序;
(三)將現犯罪嫌疑人移交公安機關或者保安組織;
(四)做好服務區的防火、防盜、防爆工作,預防和控制安全災害和事故。
全面預防工作。
第二十條保安員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壹)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三)罰款或沒收財物;
(四)扣押他人證件或財物;
(五)辱罵、毆打或者教唆毆打他人的;
(六)未經許可為他人提供保安服務的;
(七)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者勞動爭議;
(八)其他違反法律的活動。
第二十壹條保安員必須按規定穿戴標準服裝、標誌和上崗。
證,並按規定配備和使用安全設備,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本人遇到或受到保護。
當目標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使用安全設備進行制止。
在下班時間,保安員不允許穿標準服裝和安全設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廣東省保安員資格證》由省公安機關監制,並逐級發放。
該機構進行年度檢查。
第二十三條保安員的制式服裝、標誌、證件和安全裝備由省公安廳制定。
機關、其他組織和個人的生產者不得擅自制作、復制和銷售。
三星級以上飯店由地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審核。
自行規定本單位保安員的服裝和標誌。
保安員的制式服裝和標誌必須與人民警察和人民解放軍相壹致。
誌向差異明顯。
第二十四條保安服務組織的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縣級以上公安機。
結束培訓。
公安機關收取培訓費的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定。
。
第二十五條設立保安培訓學校(專業)或者開展保安職業培訓,應當
地市級公安機關審核時,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
公安機關應當對開展保安培訓業務的機構實行年檢制度,定期進行檢查。
培訓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處理。
,對保安服務組織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
處罰,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給安全局的頭頭
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條例招聘保安員的;
(二)違反規定為保安員配備標準服裝、標誌和裝備的;
(三)下級保安員在履行職責時違紀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按照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違反第十二條第(壹)、(四)、(五)、(六)項、第十三條規定的。
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保安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輕微的,由保安服務公司
或者內部保衛組織所在單位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並由縣級
以上公安機關註銷其《廣東省保安員資格證》;違反了《中國人民* * *和國家治理法》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
第二十九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從事保安服務和開辦保安培訓的。
學校(專業)或保安職業培訓,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予以取締。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非法生產、仿制和銷售保安員制式服裝、標誌、證件和保險的。
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壹條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保安服務組織和保安。
員合法權益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保安服務組織或者保安員對公安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不
服裝,由保安服務公司、內部保安組織單位或者保安員本人依法保管。
要求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章名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09年7月199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