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或者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
1,自命名權
自名權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名字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幹涉。自然人的姓氏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子女有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的,法律不應幹涉。即使婚後女方把夫姓加到自己名下,也是按照當事人自己的意願決定的。
姓名壹般由自然人出生時的父母決定,但這並不是對自我姓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改名。自我命名權的另壹種表現形式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和意願,確定筆名、藝名和註冊名以外的其他相應名稱,任何人不得幹涉。
2.名稱使用權
姓名權是自然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專有權利。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可以使用本名或者自己的筆名、藝名、化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自然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壹名稱。
姓名使用權是壹種專有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他人姓名。現實中,重名現象不屬於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平行名,即幾個人合法取得同壹個名字。在這樣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利使用自己的名字,除了故意混淆的人,他們都在正當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名字也可以轉讓給他人使用。通常,名人的名字往往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為名人的奮鬥史通常能給人很大的鼓舞,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名字成為名人的象征,所以名字具有壹定的商業價值。比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運動鞋。這種轉讓姓名使用權的方式可以通過姓名共享股份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職業報酬的方式實現。這實際上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從以上分析來看,姓名權體現的利益是精神利益。在現代社會,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壹定的經濟利益,比如用著名作家的筆名出版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藝人的藝名提高票房價值。但是,在具體的人格權中,自然人的姓名權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和商號的經濟利益相差甚遠,也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相差甚遠。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利益。
值得註意的是,名稱使用權的轉讓通常僅限於商業領域。如果嚴格要求身份屬性,則不能轉讓姓名使用權。也就是不允許任何人冒名頂替。原告周被某礦務局錄用為煤礦工人。因為吃苦,他離開礦上,擅自回國。經商定,鄒將冒名前往礦務局,鄒將以周的名義在該礦工作。後周稱侵犯其姓名權,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原被告姓名使用的原協議不合法,法律不予保護,駁回起訴。
3.改名的權利
姓名權是自然人根據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改名權。是指自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和規定變更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雖然這種更改名稱的行為只能通過單方面的表示才能生效,但在沒有公示的情況下,不能用來對抗第三方。註冊名稱變更也必須登記,違法變更登記程序無效。
侵權表現:
1,幹涉他人決定、使用或更改姓名。
2.盜用別人的名字。盜用他人名義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者授權,以他人名義進行某種活動,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3.用別人的名字。指冒用他人名義,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他人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是指盜用他人姓名,妳不壹定是姓名所有人。比如A盜用B的名字,告訴C自己是B的好朋友,騙取C的信任以獲取壹些利益。冒充某人就是冒充某人的名字,自己扮演這個人的角色。如果A說自己是B,那就是為了獲取壹些利益而作弊。
姓名權屬於特定人格權,是指自然人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正式姓名、藝名、筆名和其他在戶口簿上登記的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主要包括三項權利:
壹、姓名決定權又稱命名權,是自然人決定什麽樣的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由出生後的戶主、親屬、被扶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不影響其具有命名能力後變更姓名的權利。
第二,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改變自己姓氏或者名字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是需要到護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主動行使:在自己的文章、作品上標明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誌;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於社會其他成員;被動練習:作品上沒有簽名;在特定行為後拒絕透露姓名。限制是在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得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本、身份證、護照等。
對姓名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他人幹涉、盜用和假冒。發現上述情形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調整上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是: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四。戶籍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