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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由行政法規範調整並由國家強制力實施的行政關系。

就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的關系而言,凡是涉及權利義務的行政關系都應受到法律的調整,這是行政法的壹個基本要求。當然,行政關系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轉化為行政法律關系。在現代行政管理過程中,由行政指導、行政咨詢、行政協商形成的行政關系,當然起源於行政活動過程,但由於它沒有權利義務,不適合上升為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由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

(1)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又稱行政法主體,是指行政權利(權力)和義務(職責)的承擔者。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法律、法規授權的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並對後果承擔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對應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是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組織、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

(2)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

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參與者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範圍很廣,但可以概括為:①物。指壹定的物質財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2)智力成果。指某種形式的智力成果,如作品、專利、發明等。3行為。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為了某種目的而進行的有意識的活動,如納稅、征地、交通事故、打架鬥毆等。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3)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

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權利(權力)和義務(責任)。當然,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也包括引起法律關系變化的原因和事實,但最核心的部分是權利(權限)和義務(責任)。

行政法上公民的主要權利包括自由、平等、參與國家管理、了解、保護隱私、請求權、建議權、檢舉權、控告權、批評權、申訴權等。主要義務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服從行政命令,協助行政管理。行政法律關系包括行政實體法律關系、行政程序法律關系、行政裁決法律關系、行政復議法律關系和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等。它主要有以下特點:

(1)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行政主體是行政職能的承擔者,這就決定了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壹方必須是行政主體。

(2)行政法律關系不平等。行政法律關系不對等,是指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行政機關具有更優越的地位。但是,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人具有更優越的地位,以制衡行政機關在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更優越的地位。

(3)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相關法律規範預先規定。行政法律關系的壹個重要特征是,其主體不能相互約定權利(職權)和義務(責任),不能自由選擇權利(職權)和義務(責任),而必須依據法律規範取得權利(職權)和承擔義務(責任);這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相互約定權利義務,並通過協商進行變更是完全不同的。

(4)行政主體的權利(職權)和義務(責任)往往是重疊的。行政主體權利(職權)和義務(責任)的重疊,通常意味著其權利(職權)或義務(責任)的雙重性。比如,稅收既是稅務機關的權利(權力),也是稅務機關的義務(責任);維護公共秩序既是公安機關的權利(權力),也是公安機關的義務(職責)。在這種情況下,行政主體不能擅自轉讓或放棄自己的權利(權限),否則就是失職。

(5)行政法律關系產生的糾紛,多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決機關按照行政程序或準司法程序解決。

司法考試成績

行政法是司法考試中很多考生最頭疼的科目,每年的分數都在五六十分,有時甚至更多。2008年司法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試單項選擇題部分(39至50題)12分,多項選擇題部分(80至90題)22分,不定項選擇題部分(98至65433題)6分。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更多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進壹步激發市場和社會的創造活力。根據2013年7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20165438年10月8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規定,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6號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壹、將第七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修改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由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第二,刪除《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九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設立外國商會,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依法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登記證書;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外國商會經核準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書,即為成立。”第十壹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外國商會應當於每年6月+10月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上壹年度的活動報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為外國商會的成立和活動提供咨詢和服務,並與中國有關當局聯系。“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壹條,修改為:“外國商會需要修改章程、更換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或者變更辦公地址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刪除第壹款中的“並報審查機關備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從事水生野生動物科學考察、標本采集、拍攝影片和錄像,必須經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四、將《食鹽專營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批。將第六條中的“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刪除第十八條第壹款中的“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機構”。5.將《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站名、臺標、節目設置範圍或者節目數量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但是,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第四十五條修改為:“舉辦國際廣播電視節目交流和交易活動,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由指定單位承辦。舉辦國內區域性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由指定單位承辦。“六、刪除《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壹款;第二款改為第壹款,並將“申請設立其他飼料生產企業”修改為“申請設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刪除第十六條中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7.將《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申請設立音像復制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副本,申請人憑營業執照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考古發掘單位在提交考古發掘報告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將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保存, 並應當自提交發掘報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 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攝館藏三級文物的。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拍攝館藏壹級文物和二級文物,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第四十條修改為:“設立文物商店,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九、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九條中的“經海關總署批準”修改為“經海關批準”。十、刪除《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五款改為第四款,刪除“第四款”。Xi。將《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修改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修改章程的,應當依法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並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公布。”十二、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壹款修改為“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負責審批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批準後5日內通知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十三、刪除《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第五十壹條第二款。十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船員條例》第十三條中的“簽發相應的批準文件”修改為“簽發相應的證明文件”。第七十條修改為:“引航員的培訓和資格,按照本條例關於船員培訓和資格的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十五、刪除《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條例》第十三條第壹款中的“並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的專項驗收”。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修改為“委托相關技術機構”。刪除第四十七條。十六、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五項中的“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為“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應當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機構進行評估”修改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委托有關技術機構進行評估”。此外,對有關行政法規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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