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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需要什麽證件?

協議離婚所需的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1.結婚證:提供結婚證原件或復印件。結婚證是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的重要證件;

2.身份證:提供離婚雙方的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身份證是用於確認雙方身份和個人信息的證件;

3.戶口簿或戶籍證明:提供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件或復印件。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用於確認雙方戶籍;

4.離婚協議:準備離婚協議,詳細說明離婚雙方的協議內容,包括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

5.贍養協議(如適用):如有子女,準備壹份贍養協議,明確子女撫養、贍養等具體事項;

6.財產清單:提供夫妻雙方財產清單,列出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明細;

7.離婚申請書:填寫離婚申請書,包括雙方個人信息和離婚原因。

協議離婚如下:

1,當事人提交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解釋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遺囑和離婚協議的內容;

3.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中“聲明人”壹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見證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員是見證人。協議壹份夫妻雙方各執壹份,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壹般情況下,雙方都要提前做好準備,對打印或手寫沒有統壹要求,最好把簽字處空出來,當場簽字。需要註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有的區縣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必須是本人親筆書寫,不能打印,比如閔行區、普陀區。有些區縣需要當事人將離婚協議保存在軟盤上提交,比如徐匯區。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聯系壹下所在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詢問壹下需要帶的材料,做好壹切準備,以免白白浪費時間;

5.婚姻登記員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文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和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6、婚姻登記員簽發離婚證時,雙方均在場: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向;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系、離婚後與子女的關系及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

(3)見證當事人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單》中“領證壹方簽名或按指紋”欄的個人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名字的,要按手印;

(4)蓋有條形印章並註明“雙方離婚,證件無效,註銷退回本人”的結婚證;

(5)離婚證應分別發給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登記員向雙方宣布,領取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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