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成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也是壹切公權力行為的最基本依據。憲法的部分內容涉及行政權力及其運行規範,例如,關於國家行政權力及其運行的基本原則的規範,關於國家行政機構組成和職能的基本規範,以及關於相關行政法律關系中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相關規範,等等。
2.法律
法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總和。在當代中國,這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有關基本法和NPC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有關法律。其中,有的法律全是行政法律規範,如國務院組織法、地方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些法律不僅包括行政法律規範,還包括其他部門法律規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職務犯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此類犯罪的管轄,分別屬於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當然,壹些主要屬於其他部門法律規範的法律,也可能包含行政法律規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關於婚姻登記的規範,就屬於行政法律規範。
3.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
在中國,憲法賦予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也賦予國務院各部、委、廳、局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在另壹些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擁有直接立法權,或經立法機關特別授權授予立法權。這裏所謂的行政法規是狹義的定義,是指中央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行政法規是指中央政府各職能部門制定的法律規範。當今世界,行政立法在行政法律規範體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事實上,在我國,行政部門制定的行政法律規範數量遠遠超過其他部門。
4.地方性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這包括地方權力機關和具有立法權的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的關於行政管理的各種法律規範。在我國,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所有這些地方立法中,有相當壹部分涉及地方行政權力及其運行規範,屬於行政法律規範的範疇。
5.法律解釋和國際條約
法律解釋是指具有解釋上述行政法律規範的法律權力的有關國家機關對有關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立法解釋和說明。法律解釋通常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它們的權限範圍和適用方式是不同的。但這些解釋往往與被解釋的法律規範具有同等約束力,因此也是行政法律規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此外,壹國政府簽署、加入或承認的許多國際條約都涉及國家行政權力及其運作,如各種關稅管理協定、關於行政管轄和行政關系的國際公約等。,它們在國家邊界內也具有法律規範的功能,因而成為壹國行政法律規範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常務委員會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的法律解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解釋,人民法院作為審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參照規章制定機關作出的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規章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