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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食品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食品,是指經加工制作並出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產品。

本細則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指具有固定廠房(場所)、加工設備和設施,按照壹定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食品進行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第四條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符合保障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不得超過有毒有害物質限量的要求。

食品質量安全指標包括理化指標、感官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第五條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必備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並按規定程序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並印有(貼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方可出廠銷售。

國家對食品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食品。檢驗不合格和未印(貼)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壹組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壹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嚴格把關、熱情服務、廉潔自律。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人員、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並持續符合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第十壹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設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備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加工、處理、包裝、儲存、檢驗等車間或者場所。食品生產加工需要專用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規定的條件。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添加劑,下同)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失效、變質、不潔、回收等被汙染的食品原料或者非食用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所用原輔材料屬於生產許可證管理,必須采購獲證企業的產品。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範,防止生物、化學和物理汙染,防止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汙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其他不潔物質。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按照企業標準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的,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病和其他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疾病,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檢驗相關產品的能力,並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格。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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