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本條是規定海關應當依法實施兩種法定監管。
中國各級海關承擔著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收,打擊走私的重要任務。各級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擁有法定的行政執法權。國家還在海關總署設立了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關,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所轄範圍內走私犯罪的偵查、拘留、逮捕和預審。緝私警察也從事警察工作,行使警察權力。因此,該條特別規定在相關刑法中重申對行使偵查權的機關和人員的法定監督。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我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機關的監督,緝私警察也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前者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後者是法律規定的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和制約。兩種法定監督既有法律依據,又有不同特點,還具有相互融合、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的特點。
我國於1997年通過了《行政監察法》。立法的目的是加強行政監督,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各級海關是國務院和海關總署領導下的具有重要行政職能的行政機關。海關工作人員是國家公務員,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的專職監察機關。監察機關有權依據中國《行政監察法》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察。監察機關為了行使其監察職能,應當履行下列職能: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本法中為各級海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方面存在的問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投訴和舉報;查處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監察措施: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相關行政措施,包括暫扣、封存有關資料;責令涉嫌案件的單位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責令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不得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涉嫌嚴重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履行職務。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案件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批準,可以查詢涉案存款,必要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凍結涉案存款。監察機關根據檢查和調查結果,可以對下列情形提出監察建議:拒不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其他情況。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的;對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監管機關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也有法定程序:立項;制定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交檢查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海關緝私警察在進行偵查活動時,也是依法行使人民警察的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監督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因此,緝私警察在進行偵查活動時,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