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提高群眾文化素養,引導擴大文化旅遊消費,開展山東文化旅遊消費季惠民活動。為方便消費者申領和使用惠民山東文化旅遊券,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文化旅遊消費,是指消費者購買文化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直接貨幣消費。本活動由山東文化旅遊消費季組委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三條消費季活動期間,消費者可在消費季合作平臺上申請省券,並在平臺上使用和查詢已成功申請和使用的省券。通過合作平臺在消費季的全流程管理模式,確保消費補貼落到實處,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四條參與活動的消費者必須在消費季實名註冊為合作平臺用戶,按照“公平、公開、先到先得”的原則申請省級優惠券。
第五條消費者在合作平臺領取的省券只能用於購買平臺指定產品,不能與其他文化旅遊市級券疊加使用。
第六條省券分為普通券和定向券,有10元、20元、50元、70元、150元、200元等不同面額。消費季每位消費者領取的省券最高金額為500元。通用券可用於購買文藝演出、景點門票、旅遊線路、星級酒店、星級民宿、圖書、報刊、電影、音像、數字文化、文化創意衍生品、文化娛樂、傳統工藝、藝術培訓、文化用品、文化體驗等產品和服務。在山東省;定向優惠券可以用來購買在定向活動中銷售的產品。省券不能兌換現金,不能轉讓。
第七條省級代金券是消費旺季在合作平臺上收取的電子代金券。為了讓更多的消費者能夠成功領取優惠券,消費者必須在領取後的72小時內使用,並且在有效期內可以正常使用。逾期省券不占消費者領取省券總額。
第八條產品銷售額抵扣省券時,不得超過單筆消費成交額的規定比例。省級消費券用於景區門票、旅遊線路、星級酒店、星級民宿、圖書、報刊、電影、視頻、數字文化、文化創意衍生品、文化娛樂、傳統工藝、藝術培訓、文化商品、文化體驗等產品和服務的面額。不得超過產品價格的20%;用於文化演出產品的省級券面值不得超過產品售價的50%。
單次消費只能使用壹張省券,購買單壹文化旅遊產品和服務不能分兩次或兩次以上購買。為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杜絕刷單行為,消費者在同壹文化、演藝、旅遊企業使用省券不得超過5次。
第九條消費者無論是在平臺線上消費,還是在實體店線下消費,都必須在平臺收到省級優惠券後,通過線上平臺下單並支付。
第十條省級代金券壹經使用,系統將代金券標記為“已使用”。
第十壹條消費者退貨的,其消費過程中使用的省券自動失效,失效的省券不占消費者領取的省券總額。退款金額為消費者實際支付的金額,不包括省券扣除部分。
第十二條因系統故障、電力或通信中斷、網絡異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合作單位應當及時向消費者說明情況,並提供相應幫助。
第十三條消費者有權監督合作單位的服務質量,對不良服務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舉報服務電話為0531-51791735。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使用省券過程中遇到問題,可撥打消費季組委會辦公室或消費季合作平臺服務電話進行咨詢。
第十五條本細則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山東文化旅遊消費季組委會辦公室。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屆山東文化旅遊消費惠民季合作單位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提高群眾文化素養,引導擴大文化旅遊消費,開展山東文化旅遊消費季惠民活動。通過政府發放消費券的方式補貼消費者,刺激文化旅遊消費。為方便各單位發放、使用和驗證山東省文化旅遊消費券,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文化旅遊消費,是指消費者購買文化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直接貨幣消費。本活動由山東文化旅遊消費季組委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三條省券補貼範圍涵蓋山東省內的景區門票、旅遊線路、星級酒店、星級民宿、文藝演出、圖書報刊、電影、視頻、數字文化、文化創意衍生品、文化娛樂、傳統工藝、藝術培訓、文化用品、文化體驗等。
第四條合作單位包括消費季合作平臺和合作商戶。合作平臺是指在消費季由組委會辦公室公開招標確定,提供消費券發放、使用、核銷全過程在線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合作商戶是指經組委會辦公室批準,在合作平臺上開店的山東省國內旅遊行業各類市場主體。
第五條省券分為普通券和定向券,有10元、20元、50元、70元、150元、200元等不同面額。通用券可用於購買文藝演出、景點門票、旅遊線路、星級酒店、星級民宿、圖書、報刊、電影、音像、數字文化、文化創意衍生品、文化娛樂、傳統工藝、藝術培訓、文化用品、文化體驗等產品和服務。在山東省;定向優惠券可以用來購買在定向活動中銷售的產品。參與消費季的商家不得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拒絕消費者使用有效的省內消費券。
第六條消費季期間,每位實名註冊消費者使用優惠券的總金額不得超過500元。消費者必須在收到優惠券後的72小時內使用。省級券不能與其他市級文旅惠民券疊加。
第七條產品銷售額抵扣省券時,不得超過單筆消費成交額的規定比例。省級消費券用於景區門票、旅遊線路、星級酒店、星級民宿、圖書、報刊、電影、視頻、數字文化、文化創意衍生品、文化娛樂、傳統工藝、藝術培訓、文化商品、文化體驗等產品和服務的面額。不得超過產品價格的20%;用於文化演出產品的省級券面值不得超過產品售價的50%。
單次消費只能使用壹張省券,購買單件文化、演藝、旅遊產品和服務不能分兩次或兩次以上購買。消費者在同壹文化、演藝、旅遊企業使用省級消費券消費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省級消費券補貼資金由消費券使用單位按照第六屆山東省文化旅遊消費季消費券結算規則提交相關結算材料,經組委會辦公室財務審計組審核後撥付。
第二章合作平臺要求
第八條合作平臺應當建立健全技術服務、內部監控、風險評估預警、商戶審核、網絡安全、信息發布等內部管理機制,確保消費者信息和消費數據安全。
第九條合作平臺應當引入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提高消費券發放和使用、文化旅遊產品銷售、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文化旅遊消費全鏈條、全環節的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十條合作平臺應當為參與消費季的單位提供OAO門店和網絡壹體化的經營模式。消費者在平臺領取省級優惠券後,無論是線下消費還是線上消費,都必須通過線上平臺下單並支付。
第十壹條消費者合理退貨的,平臺應當協調商家為消費者辦理退貨,使用過的省券自動失效,退款金額為消費者實際支付的金額。不準用無效省券申請財政補貼或采取其他方式套取財政資金。壹經查實,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消費季期間,合作平臺應當對商家和用戶信息保密,因消費者信息泄露或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失,由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合作平臺應創新消費季推廣模式,充分發揮新媒體平臺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傳推廣消費季活動,引導企業和消費者通過多種方式積極參與,努力營造良好的消費氛圍。
第三章合作商戶要求
第十四條合作商戶必須選擇優質的文化、演藝、旅遊產品參與消費季活動,並統壹推廣。產品必須在省券補貼範圍內,如實填寫相關產品和服務的消費信息,產品價格不得高於平時銷售價格。所有參與消費季的商家以及可以使用省券的產品和服務,都必須經過組委會辦公室審核後,才能使用省券。儲值卡和預售產品禁止使用省券。
第十五條消費季活動期間,原則上單個商戶每日使用消費券金額不超過3萬元,活動期間累計不超過30萬元。當金額超過限額時,消費券將不能在店內使用。
第十六條消費季活動期間,旅遊、演藝、數字文化領域特約代理商戶總量將根據企業數量/規格、代理產品內容等情況,經組委會辦公室研究同意後酌情調整。
第十七條合作商戶必須在線上線下門店的顯著位置展示省消費券使用規則和流程,並有義務配合消費季活動在自有推廣渠道進行宣傳。
第十八條參加消費季活動的商家應按照組委會辦公室的要求,策劃實施市場化營銷活動,積極為企業發放電子券和紙質券,充分利用互聯網渠道向全省、全國銷售產品。
第十九條參加消費季活動的商家提供的文化、演藝、旅遊產品和服務及相關配套產品,必須符合相關生產標準、部門規章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因產品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糾紛,由相關單位負責解決。
第二十條參加消費季活動的商家應當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工作人員應熟練掌握終端驗證工具的使用、省券和結算規則的使用,並為消費者提供相關業務咨詢服務。
第四章其他要求
第二十壹條因系統故障、電力或通信中斷、網絡異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省券無法使用的。,合作單位應及時向消費季組委會辦公室報告,向消費者說明情況並提供相應幫助。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山東文化旅遊消費季組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屆山東文化旅遊惠民消費季消費券結算規則
第壹條為鼓勵和引導文化旅遊消費,促進擴大文化旅遊消費,實施山東文化旅遊消費季工程。為方便合作單位完成省級消費券的結算和兌現,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省級消費券的結算對象為簽訂第六屆山東省文化旅遊消費季合作協議、積極組織消費營銷活動、無違規銷售行為、消費數據準確的合作商戶。
第三條省券結算原則上以四周為壹個結算周期,即第壹批省券發行後,每四個自然周進行壹次結算。如因不可抗力導致結算延遲,組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不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參與消費季的合作商戶應在每周周二前指定人員將上周使用的消費券交易記錄填寫在《周核銷結算表》上,打印並加蓋公章,經審核後提交財務審計組。
第五條財務審核小組在收到合作商戶提交的周核銷結算單後,將在5個工作日內對合作平臺和第三方支付清算機構提供的交易數據進行比對審核。審核通過後,按照結算周期形成資金撥付申請報告,經組委會辦公室相關領導審核後,直接撥付給合作商戶。
第六條在消費季期間,各合作單位有義務配合組委會辦公室財務審計組和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省級代金券核銷數據進行檢查、調取和查詢,並在消費季期間將省級代金券核銷數據報送組委會辦公室財務審計組和第三方審計機構。
第七條合作平臺應向組委會辦公室財務審計組開放查詢省級消費券使用信息的權限,並提供但不限於以下信息的實時查詢。
報名信息:包括報名id、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等。
取票信息:包括註冊id、取票時間、優惠券批次、優惠券代碼信息等。
憑證信息:包括註冊id、銷售訂單詳細信息、付款訂單號、優惠券代碼等。
支付信息:包括支付訂單號、支付渠道、支付方式、支付金額和準確的支付賬戶信息。
合作平臺應指定工作人員在每周二前將包含上述信息的後臺數據導出,打印並加蓋公章後提交給財務審計組。支付信息應由第三方支付清算機構蓋章。
第八條參與消費季活動的商家必須熟悉消費季規則,簽訂合作協議。對提供虛假信息、進行虛假交易或惡意套取財政資金的單位,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在消費季期間,合作商戶必須隨時接受組委會辦公室的監督和審計,必要時將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現場審計。壹旦發現違規,將立即終止合作,絕不允許參加消費季活動。補貼資金壹律不予撥付,並保留收回已撥付資金的權利。消費季期間,合作商戶因不熟悉省級券使用規則和結算規則造成的損失,由合作商戶自行承擔。
第十條本細則最終解釋權屬於山東文化旅遊消費惠民季組委會辦公室。
第十壹條本規則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