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信息產業的基礎設施建設是整個產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沒有基礎設施的順利建設,產業的發展是不可能的。對於移動通信行業來說,基站建設的順利實施是保證整個行業發展的關鍵。然而,目前基站建設處於尷尬的境地。①信號質量投訴和基站建設投訴並存。壹方面,客戶會向移動運營商投訴某個區域網絡覆蓋差、信號質量差,要求網絡覆蓋;另壹方面,移動運營商在被投訴地區進行基站建設時,會被當地群眾投訴基站建設。這使得移動運營商的基站建設處於公眾既需要又反對建設的尷尬境地。②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與“違建”投訴並存。基站作為支持提供移動通信服務的基礎設施,是創建信息社會過程中基礎設施建設的壹部分,應受到法律保護。但目前由於相關法律法規的沖突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往往被指責為“違法建設”,甚至被強制停止或拆除施工。這使得移動運營商的基站建設處於既要推進社會基礎設施建設,又遭遇“違建”投訴的尷尬境地。基站建設的困惑(1)法律法規的沖突目前基站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存在沖突,直接導致基站建設合法性的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第四章第四十七條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築物上附著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應當事先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繳納使用費。《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收入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和《物業管理條例》中關於是否應當事先告知業主或者征得業主同意的條款存在沖突,導致移動運營商和業主難以協調。(2)缺乏明確的建設申請流程雖然我國《電信條例》原則上規定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在履行通知和繳納使用費的責任後,可以將基站附著在民用建築上,但從基站選址到維護的整個過程缺乏必要的法律規範,基站建設實際上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許可或確認文件。由於缺乏明確的報建流程,移動運營商在辦理基站報建手續時,往往無從下手。(3)媒體熱衷於負面宣傳。公眾對基站的認識主要來源於媒體報道,媒體的負面宣傳極大地誤導了公眾的認知。我國衛生部頒布的《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中規定的壹級標準是允許的磁場功率密度小於10微瓦/平方厘米。電磁場強度屬於本標準中的“安全區”,所有長期在這種電磁場強度環境中生活、工作和生活的人,都不會受到任何有害影響。而我國移動基站的輻射強度為8微瓦/cm2,屬於壹類標準,所以對人體無害。顯然,媒體熱衷於報道電磁輻射引發的各種疾病的輿論宣傳,讓公眾認為基站輻射非常危險,從而對基站建設產生抵觸情緒。
(4)民眾抵觸情緒高漲。很多居民對基站的輻射強度、輻射範圍、輻射效果缺乏科學的認識,媒體的負面宣傳讓居民非常擔心基站的輻射會對老人和孩子的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會出現居民湧向基站工地,撥打政府熱線投訴,在物業公司鬧事等等壹系列事件。幾點建議針對基站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和困惑,筆者提出以下建議供參考:(1)完善法律法規,確保基站的合法地位。基站的建設對移動通信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目前的趨勢來看,基站將成為繼公廁、垃圾站、配電室之後的又壹公共設施。隨著社會信息化的快速發展,移動通信將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基站建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因此,將基站納入公共基礎設施越來越迫切。但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存在沖突,導致基站建設的合法性無法得到保障。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中應當設置電信設施,但基站並未出現在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名錄中,形成了基站建設不被城市建設認可的尷尬局面。對於基站建設的法規之間的沖突,筆者提出以下兩步解決方案:第壹步:首先明確基站的公共基礎設施地位,保證基站建設的合法性,從根本上解決部門之間基站建設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第二步:解決建設條例中基站的可操作性問題。《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條例》(建設部2006年8月15號,2006年5月5438+0號)第七條規定,業主以外的人欲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部分,應當取得全體業主壹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對於基站建設,達成壹個所有人都同意的書面協議是不可行的。可以派居民代表或者居委會來簽協議,解決這個問題,提高基站建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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