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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

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是整個行政復議活動的最後壹個環節,也是最關鍵的壹個環節。復議機關復議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可以在復議決定中體現出來。同時也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政府的形象。因此,作為復議機關,復議人員不僅要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還要認真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下面,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就如何寫好行政復議決定書提出壹些粗淺看法,以示討論交流。

壹、現行行政復議決定存在的幾個問題

《行政復議法》對如何書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沒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統壹。2000年,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發布了壹套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格式,規範了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格式。但是,在實踐中仍然存在壹些不壹致的地方。比如有些行政復議決定以文件形式出現,很難界定是文件還是法律文件。是不符合公文相關規定的文件,是蓋有紅頭文件的法律文件,容易混淆兩個文件的用法;有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前面沒有寫復議機關名稱;有的以“()伏伏絕字()號()”、“()刑錚伏()()”或“()伏伏伏()”的形式出現;有的甚至幹脆把抄的單位寫下來等等。,而且在內容上,有各種各樣的形式。有的沒有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或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進入復議機關調查階段,無法了解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內容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有的情況下,在復議機關的鑒定部分寫著“經本機關鑒定過,又經鑒定過,又經鑒定過”,缺乏壹致性和嚴謹性;有的沒有對事實和理由進行歸納和總結,復議決定不夠細化、過長、缺乏嚴謹性;有的沒有列舉復議決定的法律依據等等。總之,在國家沒有統壹格式的情況下,復議決定書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形式和內容上的隨意“改革”和“創新”,影響了行政復議決定的質量、權威性和嚴肅性。所以壹定要認真對待,高度重視。

二、理解行政復議決定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壹項專業技術工作,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某種程度上說,行政復議決定書是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縮影,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壹方面,它是行政機關嚴格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基礎。另壹方面,它是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依據。對外代表政府的行為和形象,如果復議決定沒有嚴格的規範要求,不註重語言技巧,粗制濫造,缺乏邏輯和說服力,或者偏離客觀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依據,必將影響復議案件的辦理質量,老百姓也會對政府產生不信任甚至懷疑,從而扭曲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復議決定書好不好,關系到復議機關辦理復議案件的質量和水平,關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關系到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全面正確地認識其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復議決定必須規範、合法。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規範性、合法性應當從格式、內容、適用法律等方面綜合考慮,盡量形成統壹的法律文書。當然,也不排除在規範合法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在內容上進行適當的創新。比如對事實、理由等內容進行壓縮提煉,註重語言技巧,盡量做到簡潔明了,但不失真。“創新”並不意味著任意誇大和改變關於復議決定內容的客觀事實,也不意味著任意適用法律依據。比如復議決定是以文件形式發出的,復議決定前面沒有寫復議機關的名稱,沒有申請人申訴的內容或者被申請人申辯的內容等。,不夠規範。在適用法律依據問題上,壹些行政機關為保險起見,采用多部法律或多個條款;有些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同時適用,它只適用法律,沒有適用的法規、規章,復議決定也沒有得到糾正或體現,是違法的。《行政處罰法》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嚴格的格式規定。在檢查考核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時,還重點檢查監督案件質量,特別是行政處罰決定的規範性合法性,指出存在的問題。因此,作為指導依法行政的法制部門,首先要自己做好,尤其是在寫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時候,在格式和內容上壹定要規範、合法,這樣也能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起到指導作用。

四、書寫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簡明準確。

行政復議決定書作為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作出權威裁判的法律文書,應當具有壹定的格式和內容。因此,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名稱、編號、復議參加人基本情況、復議理由、復議事實、理由及法律適用、復議機關事實認定、復議決定及告知申訴權利、簽名蓋章時間。這樣更符合邏輯,符合法律文書的壹般格式要求。

首先,復議參與人的基本信息必須明確具體。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主要是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是行政爭議的雙方。復議機關為解決行政爭議作出的復議決定,應當載明爭議雙方的名稱和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和住所,法人或者其組織應當寫明具體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如有委托代理人或第三方,也應說明清楚。

其次,復議的理由。需要簡要說明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如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某單位的具體行政行為,於某年某月某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必須規定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有些申請人已經寫了行政復議申請書,但沒有及時送交復議機關。如果沒有規定收到復議申請的時間,人們認為超過了法定受理時間5天。依據《行政復議法》第17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因此,有必要規定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

三、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這部分作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爭論的地方,我們應該允許,並在復議決定中體現出來。通常由兩部分組成:申請人姓名和被申請人姓名。即由申請人先提出問題,被申請人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依據,然後復議機關作出判斷是非的壹般程序。同時,由於申請人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寫作水平不同,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法也不同。實踐中,我們遇到過壹些行政復議申請書寫得洋洋灑灑,抓不住重點的情況。這時候就要對其反映的實質性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和把握,抓住重點,然後進行必要的概括和歸納,但要盡量貼近申請人反映的問題,保持內容的真實性。當然,我們不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完全照搬應用的內容。這樣壹來,行政復議決定就會俗而不精。因此,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應掌握簡明準確的原則,篇幅不宜過長,只要把問題說清楚就行。

第四,這個器官的鑒定部分。該部分是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是復議機關解決復議參加人之間行政爭議的依據,但應當簡明扼要,重點突出。主要是找出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事實。如果有足夠的事實表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者違法,被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沒有密切聯系或者無關的事實證據材料不需要審查,更不用說在復議決定書中闡述。否則,查明事實就太復雜了,更不用說無法討論或發表意見。

第五,這個器官思考的部分。這壹部分是復議決定的正文,必須簡潔、準確、合法,但不宜過多論證。同時不允許附加任何條件,給予任何選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爭議和執行上的困難。比如,在因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的治安復議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請人的行為違法,被申請人就作出治安保留的決定,從事實、證據、處罰內容、適用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論證其正確性。

因此,規範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書寫,是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的重要標誌,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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