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審查的依據如下:
1,依據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國家機關的壹切活動都必須遵守。憲法是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實施行政管理的根本依據。比如國務院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憲法發布決定和命令,可以根據憲法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無論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或者是事實的,都不得違憲,否則無效。
2、以法律為依據。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關於法律問題的決定,包括法律解釋。其效力僅次於憲法,適用於全國,壹切機關、團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行政復議的審查首先應當通過法律及相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和法律解釋來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3.依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包括根據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授權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中制定的暫行規定或條例。其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是憲法、法律和黨的方針政策的具體化,是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活動指南,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準則。壹般來說,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當由行政法規規定。復議審查應當以行政法規為標準,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4、依據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制定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或者批準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高於地方政府規章,壹般高於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普遍有效。地方性法規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法定權限,結合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的規範性文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後生效。
5.根據規定。規章分為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分別由國務院部門和有制定規章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高於規章以下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6、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本法所稱有關規定,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即上級行政機關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決定和命令,即上級行政機關的法律規定。但是,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決定、命令和規定無效,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復議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交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復議決定依法為終局決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