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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有隱私權嗎?

嚴格來說,夫妻應該有隱私權,這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

a、所謂隱私,是壹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希望他人知道或者不方便他人知道,(只有負有保密義務的人才能公開)當事人不希望他人幹涉或者不方便他人幹涉其個人事務,當事人不希望他人侵犯或者不方便他人侵犯其個人領域的個人信息。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有權決定別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幹預自己的私生活,妳有權決定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公開的範圍和程度。隱私權是壹項基本的人格權。

知情權是指壹個人有權知道自己應該知道的事情。

知情權的性質在學術界尚無定論,很多人將知情權視為壹種人權。但是,夫妻之間的知情權(以下簡稱夫妻知情權)不同於通常的知情權。是指配偶雙方基於夫妻關系在壹定範圍內了解對方個人信息的權利,該權利應屬於配偶權的範圍。

作為最親密的公婆,夫妻關系仍然是目前社會上最基本的家庭關系。為了保證夫妻關系的存在和穩定,夫妻需要壹定程度的了解對方,這種了解要達到相當深刻的程度。

這種知情是雙方都享有的權利,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夫妻知情權的範圍應該包括很多方面,比如對方的家庭狀況、財產狀況、個人喜好、生活經歷、身體狀況等等。如果我們認為夫妻關系是建立在愛情基礎上的,那麽在這個範圍內最重要的或者說最核心的應該是雙方對夫妻感情的相互忠誠,也就是雙方對忠誠義務的履行。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忠實的義務。這壹規定有兩種解釋:廣義上的忠實義務應包括夫妻感情的相互忠實、夫妻性生活的相互忠實、對家庭負責、互相照顧和支持、不得為了第三者的利益而犧牲和損害另壹方配偶的利益、夫妻財產的分享;狹義的忠誠義務或貞操忠誠義務,僅指配偶性生活的排他性義務。狹義的忠實義務是夫妻關系區別於其他身份關系的根本標誌。為此,本文將只討論狹義忠實義務意義上的夫妻知情權。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無法控制個人的思想,對於通常所說的“婚外情”或“婚外情”,如果壹方只是與第三者發生感情上的曖昧,而不是為了性行為或其他過於親密的不當行為,法律也無能為力;

只有當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性行為或其他過於親密的行為如接吻、擁抱,也就是俗稱的“越軌行為”時,才能說錯誤的壹方違反了法律意義上的忠實義務。

第二,夫妻隱私權與知情權沖突的協調

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遠生活在壹起為目的,並為當時法律所認可的結合,具有法律意義。當壹名男子和壹名女子作為配偶建立夫妻關系時,基於配偶地位關系的權利和義務也隨之產生。配偶權是壹種身份權,具有特殊性,它應包括配偶姓名權、同居權、忠實請求權、相互合作權、日常家務代理權等其他權利。婚後,雖然配偶壹方不是另壹方的財產,但並不意味著他(她)是自己身體的絕對主人,擁有無限的絕對自由。相反,配偶壹方仍然需要保持對另壹方的性忠誠。婚姻意味著雙方在法律上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與此同時,夫妻雙方都相對失去了自由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他們不能隨意到婚姻之外去尋找身體上的快感,更不用說允許第三者介入,因為夫妻雙方都擁有彼此身體的所有權,共同生活的權利和保持忠誠的權利。“實際上,現代婚姻是對配偶身體的壹種‘雙向私有制’,夫妻是彼此的主人和擁有者。它為配偶雙方設定了擁有對方身體和性的權利。這種“雙向占有權”在婚姻法中表現為“相互忠誠、相互尊重”,而婚姻中的權利和義務可以用“配偶的身體和性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和“不侵犯他人壹切身體和性的義務”來代替。[20]因此,現代婚姻中的男女平等並不意味著配偶絕對沒有婚外性行為。夫妻除了擁有自己的身體,還擁有對方的身體和性。這在我國婚姻法中有所體現:“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丈夫和妻子應該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廣義的婚外戀是指已婚夫婦與配偶以外的異性之間的戀愛、同居和重婚。可見婚外戀有多種表現形式。如果只是精神上的戀愛,但沒有婚外性行為,配偶壹方有知情權嗎?比如,壹方配偶偶然翻看另壹方配偶的日記,發現配偶有婚外情,但日記中沒有任何婚外性行為的記錄,這種情況下,配偶壹方能否以日記為證據向法院提出離婚或要求對方過錯賠償?還是通過看手機短信和通話記錄來了解上述情況?

另外,如果壹方配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另壹方配偶有婚外情,並跟蹤拍照或請所謂的“民政調查處”、“治安調查處”等民間偵探社調查取證,且所獲證據照片足以證明壹方配偶有婚外情,這樣的證據法院能否認定?這種取證方式是否侵犯了出軌方以及第三者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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