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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行為類型有哪些?

禁止或限制引進外來物種,營造單壹純林,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內過度噴灑農藥,幹擾和威脅野生動物的生存和繁殖。禁止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內建設法律法規禁止的項目。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圍堰、圍墾等建設項目應當避開相關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物遷徙路線;無法避免的,應當采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收容、救護等名義買賣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並將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有關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禁獵期內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的規定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 海洋執法部門或者相關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物、狩獵工具和違法所得。 沒有獵物的,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漁獲的,處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取得持槍許可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取得人工繁殖許可證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予以沒收,並處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1以上5倍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未按照規定取得或者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或者附加人工繁殖許可證、批準文件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收購、使用、運輸、攜帶、交付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養殖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售、利用、運輸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沒收,並處野生動物價值1以上5倍以下罰款。

未持有或者未附加檢疫證明,非法出售、運輸、攜帶、寄遞相關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依照《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處罰。

非法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或者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制作食品,或者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用於食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沒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公安機關和海洋執法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境外非法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沒收進口野生動物,並處5萬元至25萬元罰款;未依法實施入境檢疫的,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非法放生到野生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捕回,並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捕回的,有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應當捕回或者采取減輕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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