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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遺囑公證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壹、辦理遺囑公證需要註意哪些問題1。立遺囑人的身份。如今,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經濟的不斷進步,公民的私有財產越來越多,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私人處理財產事項的情況每年都有很大改善。遺囑越來越被人們所接受,但同時也存在很多違法行為。為了達到獨占遺產的目的,壹些人不惜找假“父母”制作假遺囑進行公證,這不僅需要公證員仔細審查當事人的身份,還需要通過錄音這壹重要環節幫助其判斷委托人身份的真實性。公證員可以通過自己設計的問題來確定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了解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比如:當事人年齡多大,家裏有哪些人?每個人都有工作嗎?妳有什麽財產?為什麽只給這個人不給別人?2.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公證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重病、臥床不起的當事人要求公證員去醫院或者去家裏公證遺囑的情況。有些當事人年紀大了,因為記憶模糊,思想混亂,無法表達真實意思。壹般來說,我們不會接受這種情況。我們還要求治療他們的主治醫生和他們所在的醫院出具壹份證明,證明立遺囑人在立遺囑和與公證人談話時意識清醒,邏輯正常。這樣可以避免以後的糾紛和法律風險。3.要求遺囑人提供遺囑中處理的個人財產的相關證明。《遺囑公證細則》規定,遺囑人應當提交遺囑所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具有產權證明的財產的產權證明。立遺囑是很嚴肅的行為,沒有證據是說不過去的。我們應該指定需要處理的屬性。比如房子需要房產證和土地證,存款需要存單。而有些當事人在特殊情況下是拿不到相關財產的證明的,比如人在外地或者相關證明由配偶保管但不想讓配偶知道。這些都是公證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需要在工作中進壹步探索和解決。4.公證員有告知的義務。公證人員應當向遺囑人說明我國民法典(2021 1 1實施)關於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的規定,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後果。還要告知當事人撤銷、變更遺囑的權利以及處理的程序。5.其他應註意的問題。遺囑應當打印,遺囑人根據遺囑原件核對無誤後,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原件交公證處存檔。如果遺囑人不識字,可以由公證人代寫,但必須有另壹名公證人在場。談話筆錄也必須有兩位公證員簽字,盡量避免塗改痕跡。如果寫錯或者需要塗改,需要當事人按手印辨認。公證書必須盡快出具。尚未出具公證書且遺囑人已經死亡的,可以撤銷公證書。二、如何撤銷公證遺囑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2、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導;4.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理由真實、清楚、明確。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撤銷公證遺囑,公證處應當受理並及時解決。撤銷公證遺囑是指遺囑當事人撤銷自己制作的公證遺囑的全部內容,而不是否定公證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撤銷公證書的前提應當是公證處只有在發現出具的公證書不當或者錯誤時才能撤銷,換句話說,當公證書的內容違背真實合法原則時,應當予以撤銷。如果不發生上述情況,則不宜撤銷公證書,應以聲明撤銷的形式處理。在聲明中,當事人應說明為何於某年某月某日在公證處作出的遺囑(引用公證書編號)現被撤銷,當事人願意對聲明內容承擔法律責任,並按手印在聲明上簽字,然後由公證處對聲明進行公證。立遺囑人申請公證和撤銷公證遺囑是兩個不同階段當事人權利的體現,當事人沒有過錯,公證處也沒有過錯。如果通過撤銷公證遺囑的方式撤銷公證遺囑,人們會誤認為當事人或公證處有過錯或疏忽,這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很多時候,立遺囑後,遺囑人會選擇公證。這不是為了使遺囑生效,而是為了強化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即使遺囑沒有經過公證,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所立遺囑也是有效的。當然,如果條件允許,建議公證,因為公證後的遺囑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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