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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循哪些規定?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取得批準。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並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渠道,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遵守以下程序:

1.實施前,必須報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並經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同意。

2.索要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

3.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並進行陳述和申辯;

4.做現場筆錄

5.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6、當事人不在場的,邀請證人到場,由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強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封存。查封是指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當場查封當事人的財物,任何人不得轉移或者處分。行政機關可以指定當事人保管當場扣押的財物。封存期間,當事人經行政機關批準,可以不封存該財物而使用。當事人拒絕保管或者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責任。必要時,行政機關也可以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指定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保管。

2.癲癇發作。扣押是指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將可以作為當事人必要證據的物品、文件、財物轉移到他處扣留,防止當事人占有、使用或者處分。癲癇發作和癲癇發作不壹樣。查封主要是當場查封,被查封的財物部分當事人可以使用;查封主要是異地進行,不貼封條。扣押的物證無論由誰保管,都不得任意使用。

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必須是可以作為物證、書證的,其他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扣押的物證、書證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首先要做好登記,不能納入的物證、書證要妥善保管或封存。首先要做好登記,對不能入卷的物證、書證進行拍照,並附上照片;對容易損毀的物證、書證,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繪圖等方式固定保存。結案後送主管部門或按規定處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經查,不構成已扣押的非法物證;書證應當返還當事人。因行政機關過錯致使扣押的物證損毀甚至滅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查封、扣押財產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到場,並出示行政機關行政首長簽發的查封、扣押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拒絕到場的行政機關,可以通知有關組織派員到場,協助查封、扣押。執法人員對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的證人和當事人清點清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行政機關必須開列清單,註明扣押物品的名稱、規格、特性、質量、數量、名稱和編號,以及發現物品、文件的地點和扣押時間,由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簽名、蓋章。《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罰款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以所得價款抵交罰款。

3.別動。凍結是對當事人存款的強制措施。為保證行政處罰的執行,主管行政機關應當以行政機關的名義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銀行或者信用社予以凍結,當事人和他人不得提取或者轉移。《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罰款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調取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此外,行政處罰還規定,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的方法進行取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這裏規定的證據登記保存措施是強制檢查措施。雖然不是行政強制措施,但也會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比較廣泛的影響。所以《行政處罰法》對此做了嚴格的限制。壹是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的行政機關必須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二是只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能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三是證據登記保存措施必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在7日內及時作出決定。否則,逾期的證據登記保存措施自然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實施前,應當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九)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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