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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價格上漲如何申請調價?其法律依據是什麽?

超出材料價格風險範圍的價格調整的法律依據

工程要素價格的非理性上漲導致承包方之間的大量糾紛?自2007年以來,全國各地的價格壹直在上漲,鋼材、水泥和建築服務等建築要素的價格不斷上漲。對於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施工企業往往會因材料和人工價格上漲而主張需要調整合同價格,但發包人認為該合同是總價合同或單價合同,不會因材料和人工價格上漲而調整合同價格。由於合同法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工程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糾紛,後果往往包括:工程停工;施工單位不同意調整合同價款時,施工企業拒絕交付合格工程,等等。再者,對於雙方來說,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傷害。?情勢變更原則給建築企業帶來福音了嗎?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並於2009年5月13日實施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引入情勢變更原則,將對此類糾紛的解決起到積極作用。?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客觀情況發生非商業風險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這是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關系中的具體應用。其目的是消除因情勢變更而導致的明顯不公平的結果,平衡和協調雙方的利益關系,維護社會公平和經濟流通秩序。

根據該條規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壹般來說,合同履行中的情勢變更原因包括:“(1)商品經濟的性質和市場固有的風險;(2)物價大幅上漲;(三)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和經濟的調整;⑷各種經濟和行政措施;(5)國際市場發生了重大變化;(6)外幣大幅貶值或升值”;

第二,情勢變更的原因是當事人不能預見的;

第三,情勢變更的原因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至合同履行完畢期間;

第四,因發生情勢變更,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當事人顯失公平或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正確區分形勢變化和經營風險!?商業風險是指當事人在經濟交往中可能遇到並應承擔的正常損失。它和情境變化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前者是正常風險,後者是意外風險。(2)對當事人的主觀要求不同。前者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以預見的。沒有預見到的,可以歸咎於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後者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的,因此其不可預見性不能歸咎於當事人的主觀過錯。(3)原因不同。前者主要是壹般經濟形勢造成的,後者可以是重大經濟形勢和其他社會原因造成的。?就建築行業而言,工程要素漲價是情勢變更還是商業風險,要綜合考慮漲價幅度、可預見性、後果等因素。壹個理性的市場主體在合同報價之前,應該充分分析工程要素價格在過去某壹段時間內的平均波動範圍,認為在報價中,超出這壹歷史平均波動範圍的價格漲幅不在其合理的可預見範圍內。如果這種增加導致繼續履行合同明顯不公平,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應合理預見和假設風險的具體範圍,標準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工程要素價格的歷史數據制定。例如,根據上海市建築建材市場管理站2008年3月11日發布的《關於建築工程要素價格波動風險條款約定及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滬管[2008]12號),投標價格可以合同約定的當月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價格為基礎,與造價管理部門在施工期間公布的月度價格相比,3%以內的人工價格、5%以內的鋼材價格以及8%以內的除人工和鋼材價格以外的其他材料的變動,屬於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合理預見和承擔的商業風險。工程要素價格上漲超出上述範圍,施工單位繼續按合同履行明顯不公平的,可以認定為情勢變更,施工單位可以要求調整超出範圍的要素價格。?未結算項目有權索賠調整合同價格?對於困擾施工企業壹段時間的材料、人工價格非理性上漲導致固定合同價格難以調整的問題,施工企業有權基於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調整合同價格。?壹方面,施工企業可以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與發包人協商調整合同價款。

另壹方面,如果協商不成,承包商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調整合同價格。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5月7日在上海召開的應對金融危機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精神,法院將慎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根據需要適用情勢變更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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