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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市公司開展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中“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與勞動者利益壹致”的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7號)關於“允許上市公司按規定開展多種形式的員工持股計劃”的要求,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在上市公司開展員工持股計劃試點。 上市公司試點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有利於建立和完善勞動者與所有者的利益分享機制,完善公司治理,增強員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競爭力,使社會資金通過資本市場得到優化配置。為穩妥有序開展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符合法律的原則

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程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任何人不得利用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為。

(二)自願參與原則

上市公司應當遵循公司自主決策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員工應當自願參與。上市公司不得以攤派或者強制分配等方式強迫員工參與本公司員工持股計劃。

(3)風險自擔原則

員工持股計劃的參與者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與其他投資者享有同等權益。(4)員工持股計劃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員工意願,使員工能夠獲得本公司股份並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員工持股計劃的參與人是公司的員工,包括管理人員。

(五)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和股票來源

1.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所需資金:

(1)職工法定報酬;(二)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2.職工持股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1)上市公司回購自身股份;(2)二級市場購買;(三)認購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四)股東自願捐贈;(五)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六)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規模。

1.每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有期不得少於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有期不得少於36個月,自上市公司公告轉讓目標股票之日起至當期持股計劃名稱止計算;上市公司應當在員工持股計劃到期前六個月公告其計劃持有的股份數量。

2.上市公司所有有效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65,438+00%,單個員工權益對應的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65,438+0%。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份總數不包括員工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獲得的股份、自己通過二級市場購買的股份和通過股權激勵獲得的股份。

(七)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

1.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應當通過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大會選舉代表或者設立相應機構,監督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代表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授權資產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權利。

2.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員工持股計劃,也可以將其員工持股計劃委托給以下具有資產管理資格的機構:(1)信托公司;(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三)證券公司。(四)基金管理公司。(五)其他合格的資產管理機構。

3.上市公司自行管理員工持股計劃的,應當明確持股計劃的管理方,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則,切實維護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上市公司其他股東與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之間的潛在利益沖突。

4.員工享有標的股票的權益;符合員工持股計劃規定的,權益可由員工本人享有,也可轉讓或繼承。員工對通過持股計劃獲得的股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可以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的約定行使;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離職、退休、死亡,不再適合參加員工持股計劃時,其股份權益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約定的方式處置。

5.上市公司委托資產管理機構管理員工持股計劃的,應當與資產管理機構簽訂資產管理協議。資產管理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切實維護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員工持股計劃的財產安全。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約定管理員工持股計劃,並遵守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規則。

6.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機構應當以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為依歸,不得與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不得泄露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個人信息。

7.職工持股會管理機構應當以職工持股會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賬戶。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票和資金屬於委托財產,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機構不得將委托財產列為其固有財產。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機構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而清算的,委托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八)上市公司在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前,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充分征求員工的意見。

(九)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出員工持股計劃草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員工持股計劃草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員工持股計劃的參與者及其確定標準、資金和股票來源;2.員工持股計劃的期限、管理方式、持有人會議的召開和表決程序;3.公司融資時如何參與員工持股計劃;4.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和終止,以及員工不適合參與持股計劃時所持股份的處置方式;5.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代表或機構的產生程序;6.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機構的選擇、管理協議的主要條款、管理費的支付方式;7.員工持股計劃到期後員工所持股份的處置辦法;8.其他重要事項。

非金融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符合相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的相關要求。

金融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符合財政部關於金融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持股的規定。

(十)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員工持股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公司是否以攤派、強制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與公司持股計劃發表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後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員工持股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意見以及與資產管理機構簽訂的資產管理協議。

(十壹)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員工持股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在股東大會審議員工持股計劃前公告該法律意見書。員工持股計劃擬選擇的資產管理機構為公司股東或者股東關聯方的,相關主體應當在股東大會表決時回避;員工持股計劃涉及相關董事、股東的,相關董事、股東應當回避表決;公司股東大會對員工持股計劃作出決議的,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十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後2個交易日內,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員工持股計劃的主要條款。

(十三)采用二級市場購買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機構應當在員工持股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6個月內,根據員工持股計劃的安排完成標的股票的購買。上市公司應當每月公告壹次股票收購的時間、數量、價格、方式等細節。

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時,應當在目標股票購買完成或者目標股票轉入員工持股計劃名下後兩個交易日內,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獲得目標股票的時間和數量。

(十四)員工因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發生股份權益變動的,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員工持股計劃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

(十五)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至少應披露以下報告期內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情況:

1.報告期內持股員工的範圍和人數;2.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3.報告期內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份總數及其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4.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處置權導致的計劃股份權益變動;5.資產管理機構的變更;6.其他應當披露的事項。(十六)除公開發行外,中國證監會對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沒有行政許可,由上市公司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決定實施。

(十七)上市公司公告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時,必須嚴格遵守市場交易規則,遵守中國證監會關於信息敏感期內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嚴禁利用任何內幕信息進行交易。

(十八)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進行監管,中國證監會將對利用員工持股計劃進行虛假陳述、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十九)特定行業的公司員工被法律禁止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不得以員工持股計劃的名義持有或者買賣股票。

(二十)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員工持股計劃的信息披露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員工持股計劃的登記結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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