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需要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會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以外的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名代理人;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審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聽證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的特殊程序,不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類型和程度以及違法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情況下,才會舉行聽證。這兩個條件缺壹不可。屬於法定聽證程序適用範圍但違法行為人不要求聽證的,或者違法行為人要求聽證但不屬於聽證程序適用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不舉行聽證。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1,大量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沒收非法財物數額較大的;
3.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5.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
(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委托處罰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未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