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面向全行業、面向全社會;
(3)不得成立相同或相似的全國性協會。第六條成立協會的條件:
(壹)由同行業中具有壹定聲譽的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團體和個人自願發起的;
(2)參加協會的會員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
(三)有明確符合協會性質、宗旨、任務和活動的章程;
(四)能夠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有壹定數量的活動經費。第7條成立協會的程序
(壹)成立協會,應在征得業務指導單位同意後,向部行業管理司提出成立申請;
(二)經部行業管理司批準,組建籌備機構,按有關規定提交材料(見附件1);
(三)提交的材料經民政部行業管理司審核並報部批準,已向民政部申請登記;
(四)不具備單獨成立協會條件的,可以在相關協會內成立專業委員會或分會;
(五)協會成立專業委員會或分會,應向民政部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向民政部辦理備案手續。第八條未經民政部登記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籌備期間,協會不得開展籌備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動。第九條協會根據章程變更名稱和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報部行業管理司審查。社團變更地址或聯系地址,應通知部行業管理司和業務指導單位,並到民政部辦理變更登記。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社團視為自行終止,應當辦理註銷手續。
(壹)經民政部登記後,無正當理由壹年內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成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
(三)符合章程規定,並按照協會正常程序終止;
(四)分立或者與其他協會合並;
(五)其他必須終止的原因。第十壹條部行業管理司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復。第三章協會的職責和義務第十二條協會的職責
(壹)社團有責任依法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和行業自律管理。
1,協助政府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和政策理論研究,組織會員貫徹國家法律和政府方針、政策、法規;
2、制定協會規章制度,實施行業自律,履行各項社會管理責任,引導會員履行各項社會義務,參與市場競爭,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完成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工作,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了解重大方針、政策和業務活動,參加有關會議;
4、開展行業調查,掌握行業動態和基本情況,研究行業發展方向、目標、規劃和政策,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5.總結交流企業管理經驗,進行經濟、技術、管理咨詢,進行企業診斷,參與優秀企業和先進人物的評選表彰;
6、開展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推廣新技術和科技成果,推薦評選名、優、特、新產品;
7、組建技術和信息網絡,進行市場分析和預測,發布統計數據,出版行業刊物,組織提供法律、經濟、政策、企業管理、商業信用等專業服務,組織培訓行業各類人才,開展人才和技能交流;
8、進行行業發展政策協調,協調行業的產品結構、網絡布局、經營項目;協調各類配額、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發放;
9.仲裁、調解涉及行業內外企業之間的矛盾和關系,維護行業內企業的合法權益,監督生產經營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產品,參與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和不正當競爭的活動;
10,調查監督外國企業在國內市場的商品經營、產品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秩序;
11.組織會員開展各種活動,舉辦本行業的展銷會、博覽會、展覽會等經濟活動,促進行業、產品生產、消費和流通結構的合理調整;
12.開展與國際同行業的經濟、技術、貿易和學術合作與交流,協調行業對外交流的立場,增強行業及其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二)協會有責任依法向政府部門提供意見和建議。
(3)社團有義務維護自身和會員的利益,依法提出自己的願望和要求,並有權拒絕向其攤派任務。
(4)社團有獲得合法收入、接受資助和合法捐贈的權利。
(五)社團有權依照章程獨立開展活動,管理內部事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無理幹涉。
(六)社團依法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知識產權和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