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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下列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表述不正確: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無效。為什麽?

民事行為成立時表現公平,就是指出非自願的原因,實施民事行為的結果對壹方過於有利,對另壹方過於不利。《民法通則》第59條第1款第2項規定,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因此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屬於可撤銷民事行為。撤銷權是指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通過單方意思表示而消滅民事行為效力的權利。

以可撤銷民事行為壹案為例:1996年3月3日,某家具商場以每套1880元的價格購買了壹批新沙發。業務員在做價簽的時候,把1880元錯寫成了880元。3月20日,甲乙雙方逛商場,發現同樣的沙發在其他地方賣近2000元,商場卻不到1000元。他們覺得價格很便宜,就自己買了壹套。由於兩套沙發已經售出,業務員去倉庫提貨時,發現沙發的價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雙方的沙發各少收1000元。得知這壹情況後,商場立即派人尋找A和B,最終在4月27日1996找到了他們。家具店要求甲乙雙方退貨或補價,遭到拒絕。

[問題]

1.商場與甲方、乙方從事何種民事行為?

2.如何處理這種糾紛?

【答案及分析】

1.商場與甲方、乙方之間的買賣行為屬於民事行為,存在重大誤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行為後果等有違背自己意思的錯誤認識,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商場的初衷是以1880元的價格出售沙發。由於銷售人員制作標牌的失誤,每組沙發少賣了1000元,這是商場的疏忽造成的違背其初衷的結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甲乙雙方按照標牌上的價格購買了沙發。因此,甲、乙雙方將商場出售視為民事行為,存在重大誤解。

2.商場與甲乙雙方的交易行為可以變更或取消。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嚴重誤解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開始時無效。因此,商場或任何壹方提出的任何請求,人民法院都應予以支持。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壹方,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因此,如果取消本次交易,甲乙雙方應將沙發返還給家具商場,家具商場將貨款返還給甲乙雙方,並承擔甲乙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摘要]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變更或者撤銷。

發生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撤銷權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提出撤銷請求,不得向相對人提出。

無效民事行為有兩種,壹種是絕對無效,壹種是部分無效。

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嚴重缺乏民事行為生效的條件,因而從未按照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發生法律效力而成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無效民事行為有四類: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和有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範的民事行為;3.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4.損害公眾利益的民事行為。

壹個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當然不能發生確定的、絕對的、永久的效力,從民事行為成立之時起,就沒有成為有效民事行為的可能。

民事行為從表面上看是壹個行為,本質上是由幾個部分組成的,或者在內容上可以分為幾個部分,即有效部分和無效部分可以獨立存在。《民法通則》第六十條規定,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希望回答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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