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牛在很多朝代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動物,是無辜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還有馬、驢、駱駝等家畜享受與牛類似的待遇。
妳可能會說古人很厲害,他們都有保護動物的意識。其實古人保護牛、馬等牲畜並不是為了維護生態平衡或者人與自然的和諧。
請註意,牛、馬、驢、駱駝都可以貢獻苦力,可以用於騎馬、農耕、運輸,直接為生產生活服務。他們的重要性在生產力和技術落後的農業社會不言而喻。
古人是從國家經濟發展乃至國家生死的角度來看待牲畜的價值的。
1909,耕地。
今天我們就以清朝的法律為例,來解剖壹下古代是如何立法保護牛馬的。
清朝的法律——軍法——留牧規定了“宰牛馬”的條款。《軍法》中安排了相關內容,可見統治者視牛馬為戰略物資。
宰殺自己的牲畜會得到什麽懲罰?
法令規定:“私自宰殺自己的馬、牛者,處以壹百棒;駱駝,騾子,驢子,八十根棍子。筋、角、皮伸入官位。誤殺和病號不坐。”
這句話很明確。宰殺自己的馬、牛、駱駝、騾子和驢將受到鞭笞的懲罰。鞭笞壹百八不是開花屁股的事,足以殘害甚至殺死壹個壯漢。牲畜誤殺或病死,主人不受處罰。
宰殺別人的牲畜會受到什麽懲罰?
法令規定:“凡殺他人之馬或牛者,杖七十,刑壹年半;駱駝,騾子,驢,壹百根棍子。贓物數額比本罪重的,允許盜竊罪。受傷不死,不能占便宜,殺豬、羊等牲畜,價格降低,允許偷盜。每個人會收回降價的部分,不降價的人是30%。“他不會犯誤殺傷者罪,但會賠償,會降價。”
1909,耕地。
可見,故意宰殺他人牲畜的罪名比“私自宰殺自己的牛馬”要重得多,鞭笞和監禁相結合,對涉案人員真的是夠了!不僅如此,還可能被控盜竊罪,處罰力度將進壹步升級。牲畜受傷時有發生。這個時候法律給人什麽措施?
法律規定:“如果動物試圖觸摸、踢或咬,兇手將被逮捕,他將無罪或獲得賠償。”這種情況有點類似於“正當防衛”,殺牛殺馬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妳宰殺牲畜,賣肉,妳該怎麽辦?
法令規定:“凡屠牛,開私店,販牛屠牛者,初犯持枷二月,杖百;處罰比本罪重的,按偷牛案處罰,避免捅刀子罪,工作人員停100裏;我又壹次被驅逐出附近。殺自家牛者,枷壹月,杖八十。“地方官私自疏於宰馬,按疏於宰馬的情況另議。如果能處罰他,就免於處罰。”
凡開店宰牛賣肉者,初次戴枷兩個月,杖100。涉及牲畜數量較多的,加重處罰。不僅涉案人員將受到懲罰,當地官員也將受到連帶懲罰。
1909,街頭馬車。
此外,清朝法律對宰馬賣肉的刑罰有明確規定:“在湯鍋裏宰壹兩匹馬者,鞭笞四十日,責四十板;三四匹馬六十,也不過壹年;五匹以上,每匹四匹,壹等;至三十馬,杖百,流三千裏;”30匹以上的,在雲南、廣西、廣西稍微輕壹點的地方,會交給地方官嚴加控制。"
對宰馬賣肉的處罰特別具體,按照數量增加罪名。發煙的地方幾乎就是死刑。
妳可能有疑問。牛、馬等牲畜在農業社會中非常普遍。逢年過節殺壹兩匹馬吃肉很正常。這都是合理的。而且法律規定的處罰這麽具體,能執行到位嗎?其實在那個社會環境下,從朝廷、官員到普通百姓,基本上都有壹個* * *常識:不要輕易傷害牲畜,更不要殺了吃肉。
對於廣大農民來說,擁有壹頭牛和壹匹馬是家庭生產力的體現。如果妳殺了牲畜,吃了肉,妳的嘴會感覺好壹陣子。明年妳應該做什麽?莊稼種不了,全家都要挨餓。如果農民被沒收,政府稅收就收不到,影響國家財政。
1909,牲畜拉車。
因此,人們壹般避免吃牛肉和馬肉。很多大戶人家的家規裏,都明確提到不準吃牲畜的肉。同治年間,江蘇武進王家騎裏流傳著壹句話:“牛能耕田...尤其可取的是戒食它們的肉。”古籍中有禁止食用牛、狗並放生的文章,效果明顯。認真玩的話,應該會自救。"
這就把吃牛肉和因果報應聯系起來了,可以給當時的人壹個警示。百姓不吃飯,皇帝也不吃飯。清廷的菜單裏,有豬肉、鹿肉、羊肉、雞鴨肉,沒有牛肉、馬肉。可以說,皇帝率先垂範,禁止吃牛肉和馬肉。
因為大清疆域遼闊,不可能沒有違反禁令的人。根據清朝的史料,很多無視法律,持刀宰殺牲畜的人都受到了相應的懲罰。1820,山東人劉世賢“私自開圈店,先後收購十余頭黃牛屠宰出售”。現在看來這是個很小的案子,但在當時卻是大案。山東巡撫錢震親自處理,上報刑部。最後提出劉世賢棍壹百,流三千裏。
清朝末年,朝廷修法,大大削弱了對“宰牛馬”的懲罰,使其不再是宰殺自家牛、馬、駱駝、騾、驢的禁地。這也是順應社會進步而做出的改變。
參考資料:
《大清律例·軍法》《刑事案件提要》卷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