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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城鄉個人住房規劃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鄉個人住房的規劃管理,規範城鄉個人住房建設,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城鄉規劃區內,城鄉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房屋,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鄉居民在國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準文件依法確定的土地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屬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鄉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市的城鎮居民或者居住在本市戶籍所在地的農村村民(以下簡稱村民),包括經有關部門批準從外地遷入本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個人住房規劃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市轄各區個人住房規劃管理的日常工作。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個人住房的規劃管理工作,並接受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

除重要地段外,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委托開發區有關管理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實施本區域內建設工程或者鄉村建設的規劃許可。

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林業、水務、文化和旅遊、綜合行政執法(城管、園林)、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個人住房的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個人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節約用地,體現地域特色,妥善處理相鄰關系,不得破壞自然生態環境,妨礙交通,影響消防安全,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涉及其利益的個人住房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並對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受理舉報和投訴,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報告投訴人。第二章規劃與管理第六條縣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規定,按照土地開發時序合理劃定個人住房禁止區域、限制區域和允許區域,並按規定程序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實施。第七條城鄉居民在城鄉規劃區內依法取得國有土地或者宅基地批準文件,符合規劃、土地、環保、林業、園林綠化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可以申請個人建房。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村民,可以壹戶為單位申請個人建房:

(壹)同壹家庭常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子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足40平方米,需要擴大的;

(2)按規劃調整宅基地,原宅基地已被依法征收且未進行房屋安置或貨幣補償,村或村民小組建制未撤銷且已納入近期城市建設規劃,原房屋所在區域因自然災害等因素已喪失,或已被依法評定為自然災害易發區需要新建的;

(三)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不能保證房屋使用安全,需要在原址重建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壹戶,是指憑戶籍證明登記的戶主及其成員。第九條村民改建、擴建房屋時,新增土地面積應當與原有宅基地面積合並計算。土地面積和建築面積(包括原有宅基地面積和附屬設施)按以下標準執行:

(壹)在市轄各區範圍內,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3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240平方米;

(2)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街道、壩子區域內,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3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240平方米;其余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7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320平方米;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標準。第十條城鄉居民申請改建、翻建個人危險房屋的,應當保持原房屋產權證確定的原址和面積,並按照規劃要求進行改造。第十壹條下列區域禁止個人建房:

(壹)城市綠地、城市之間的隔離綠地、喬木林地和生態公益林林地中的林地;

(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交通走廊和禁止建設區域、城市道路規劃道路寬度、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範圍、水利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禁止建設區域;

(三)軍事控制區;

(四)河流、湖泊、濕地保護範圍內;

(五)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沒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不得連接市政管網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六)重點生態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

(七)古樹名木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

(八)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內;

(九)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十)公路建築控制區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內;

(十壹)埋藏的地質遺跡和礦產資源;

(十二)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區域或隱患區域;

(十三)進入城中村改造區域;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嚴格控制的其他區域。

城市規劃區內的村民將通過集中安置的方式解決住房需求。

個人在建房過程中發現文物,應當按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當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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