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1.0.1條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建築施工高處作業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經濟適用,特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和壹般構築物施工中的臨邊、開孔、攀登、懸掛、操作平臺和跨越等作業。
第1.0.3條本規範中提到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類》GB 3608-83“凡從高處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的高處作業”。
第1.0.4條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高處作業規定和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2.0.1條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所需材料必須納入本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2.0.2條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本工程高空作業的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交底,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未落實不得施工。
第2.0.3條高空作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進行檢查,確認完好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2.0.4條登高、懸掛高空作業人員和設置高空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專業考試,持證上崗,並定期體檢。
第2.0.5條施工中發現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設施存在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當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操作。
第2.0.6條所有可能落在施工作業場所的物件應首先拆除或固定。
高空作業使用的材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方便地放入工具袋;運行中的走道、檢修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洗;拆除的物件、余料、廢料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放置或向下丟棄。嚴禁拋擲經過的物體。
第2.0.7條雨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凍措施。所有的水、冰、霜、雪都要及時清除。
高層建築高處作業應提前設置防雷設施。遇有6級以下大風、濃霧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登高、懸空高空作業。暴風雪和臺風暴雨後,應逐壹檢查高處作業的安全設施。如發現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應立即修理。
第2.0.8條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變更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並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同時應立即恢復作業。
第2.0.9條搭設和拆除防護棚時,應設置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嚴禁自上而下同時拆除。
第2.0.10條: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的力學計算應采用壹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和撓度應按現行有關規範計算,但鋼受彎構件的強度計算不應考慮塑性效應,結構應滿足現行相應規範的要求。
第三章邊孔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壹節臨邊作業
3.1.1條。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並符合下列規定:
a、在基坑周圍、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桿的陽臺周圍、材料平臺和平臺、雨篷和懸挑邊緣、無外腳的屋面和樓板以及水箱和水塔等處,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二、二層周邊首層墻體高度超過3.2m,以及無外腳的樓層高度超過3.2m,外圍必須設置安全平網。
三、分層施工的樓梯和樓梯,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應隨著工程結構的進展安裝正式的防護欄桿。
四、井架、施工電梯和腳手架以及建築物通道的兩側,必須設置防護欄桿。地面通道的上部應設置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間應分開並封閉。
五、各種垂直運輸接收平臺,除兩側防護欄桿外,平臺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第3.1.2條臨邊防護欄桿的規格和連接要求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毛竹橫木小頭有效直徑不小於70mm,欄桿小頭直徑不小於80mm,用不小於16的鍍鋅鋼絲綁紮,不少於3圈,無滑移。
二、原木橫桿上桿尖直徑不小於70mm,下桿尖直徑不小於60mm,欄桿柱尖直徑不小於75 mm,用相應長度的圓釘釘牢或用不小於12號鍍鋅鋼絲綁紮,表面光滑、穩固、不動搖。
三、鋼筋上桿直徑不應小於16mm,下桿直徑不應小於14 mm,鋼管橫桿、欄桿直徑不應小於18mm,並用電焊或鍍鋅鋼絲固定。
四、鋼欄桿、欄桿采用φ48×(2.75~3.5)mm管材,用扣件或電焊固定。
五、用其他鋼材,如角鋼等。作為防護欄桿的桿件,應選擇強度相當的規格,采用焊接固定。
第3.1.3條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和欄桿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下桿離地高度為0.5~0.6m,在坡度大於1: 2.2的水平,防護欄桿應為1.5m高,並掛安全網。除設計計算外,當橫桿長度大於2m時,必須增設欄桿柱。
二、固定欄桿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固定在基坑周圍時,可用鋼管打入地下50 ~ 70厘米深。鋼管與側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0厘米。當在基坑周圍使用板樁時,可以在板樁外部打入鋼管。
2.混凝土樓板、屋頂或墻體固定時,預埋件可采用鋼管或鋼筋焊接。當采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50×5角鋼,並自上而下鉆孔,然後用10mm螺栓緊固。
3.固定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時,可預先將合適規格的80×6彎曲扁鋼作為預埋鐵件的混凝土塊,然後按上述方法固定。
3.欄桿立柱的固定及其與橫向連貫的連接應具有這樣的整體結構,即防護欄桿能承受上桿任何位置任何方向1000N的外力。當欄桿位置有人群擁擠、車輛撞擊或物體碰撞的可能時,應增大橫桿的截面或柱距。
四、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網封閉,或在欄桿底部設置高度不低於18cm的護腳板或高度為40cm的護腳板。踢腳板和踢腳板有孔洞的,不應大於25mm。板底與籃筐之間的間隙不應大於10 mm
受料平臺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下滿掛安全網或竹笆。
五、臨邊外側臨街時,除防護欄桿外,外露立面必須用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進行全封閉。
第3.1.4條臨邊防護欄桿的力學計算和結構型式見附錄二。
第二節鉆孔作業
第3.2.1條因工程和工藝需要,在洞口作業和其他洞口高處作業時,人和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a、板和墻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止墜落的防護設施。
二、電梯井口必須裝有防護欄桿或固定閘門;電梯井每兩層,最多每10m設置壹個安全網。
三、鋼管樁、鉆孔樁等樁孔流淌,杯形、條形基礎流淌,未填坑、人孔、天窗、樓層門等。,應按洞口的保護設置。
四、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種洞、坑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外,夜間還應設置紅燈示警。
第3.2.2條采取設置防護欄桿、加蓋件、懸掛安全網、安裝大門等措施時,洞口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樓板、屋頂和平臺表面的短邊尺寸小於25cm但大於2.5cm的孔口,必須用堅固的蓋板蓋住。應防止蓋板移動和移位。
2.樓板表面邊長為25~50cm的洞口,安裝預制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覆蓋。蓋板應能保持周圍鋪設的平衡,並應采取措施固定其位置。
三、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用扣件扣緊的鋼管網格,並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也可通過鋼筋混凝土板形成防護網,鋼筋網間距不得大於20cm。
四、邊長超過150cm的洞口,四周應設置防護欄桿,洞口下方應設置安全平網。
五、垃圾豎井和煙道,應隨樓板砌築或安裝而消除洞口,或參照預留洞口進行保護。管道井施工中,除上述程序外,還應增設明顯標誌。如有臨時拆除,必須經施工負責人批準,工作結束後必須恢復防護設施。
六、位於車行道旁的洞口、深溝和管道坑、槽,蓋板應能承受不小於當地額定載重汽車後輪有效承載能力2倍的荷載。
七、墻面等處的垂直洞口,地面洞口處應裝有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防護門,門柵間距不應大於15cm,也可采用防護欄桿,下設擋腳板(笆)。
八、底邊距樓板或窗臺等底邊小於80cm的垂直洞口,如邊落差大於2m,應加設1.2m高的臨時護欄。
九、其他垂直孔洞和對附近人、物墜落有危險的孔洞,應加以覆蓋或保護,並采取措施固定其位置。
第3.2.3條洞口防護欄桿的桿件及其搭設應符合本規範第3.1.2條和第3.1.3條的規定。防護欄桿的力學計算見附錄二(1),防護設施的結構類型見附錄三。
第四章登高和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壹節攀爬作業
第4.1.1條現場施工所用的登高、攀爬設施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確定。現場攀登應利用建築結構或腳手架上的攀登設施,也可使用載人垂直運輸設備。攀爬時可以使用梯子或其他攀爬設施。
第4.1.2條吊裝柱、梁、遊梁等構件所需的直梯等攀爬部件,應在構件施工圖或說明中予以規定。
第4.1.3條登高用具必須結構牢固可靠。人上下踏板的使用載荷不應大於1100 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載荷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校核。
第4.1.4條移動梯子的質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4.1.5條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架空使用。梯子的上端應該固定。豎梯的工作角度應為75°±5°,踏板間距為30cm,不能有空隙。
第4.1.6條梯子需要伸長使用時,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接頭數量不得超過1。相連梯梁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根梯梁的強度。
第4.1.7條使用折疊梯時,上部夾角應為35° ~ 45°,鉸鏈必須牢固,並應采取可靠的剪刀撐措施。
第4.1.8條固定式直梯應由金屬材料制成。梯子寬度不應大於50cm,支撐應采用不小於∟70×6的角鋼,埋設和焊接必須牢固。梯子頂部的踏板應與攀爬頂面齊平,並加高度為1~1.5m的扶手。
用直梯攀登時,適宜的攀登高度為5m。超過2m時,應加防護籠;當高度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子平臺。
第4.65438條+0.9。操作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等非規定通道攀爬,不得隨意使用起重臂等施工設備。
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不要手持器具。
第4.1.10條鋼柱安裝爬升時,應使用鋼吊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梯子。梯子懸掛結構見附錄4,附錄圖4.1。
鋼柱連接應使用梯子或操作臺。控制臺橫桿的高度。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應小於1m,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應小於1.8m,見附錄4,附圖4.2。
4.1.165438+條
在梁面上行走時,壹側的臨時護欄橫桿可以使用鋼索。使用扶手繩時,繩的自然垂度不應大於l/20,應控制在10cm以內,見附錄4,附圖4.4。l是繩子的長度。
第4.1.12條鋼架子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爬上爬下桁架時,三角形屋架應在屋頂,梯形桁架應在兩端,爬坡時應架設梯桁架。材料可選用竹子或原木,步距不宜大於40cm,竹尖直徑不宜小於70 mm。
二、屋架吊裝前,應設置第壹節防護欄桿。
三、屋架吊裝前,應提前在下弦掛好安全網;吊裝完成後,應鋪設並固定安全網。
第二節暫停作業
第4.2.1條懸吊式工作場所應有穩固的立足點,並根據具體情況配備防護圍欄、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第4.2.2條吊裝作業中使用的索具、腳手架、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必須經過技術鑒定或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4.2.3條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鋼結構、構件的吊裝應盡量在地面上進行,並應設置用於臨時固定、焊接、高強度螺栓連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與構件同時吊裝就位。還應考慮並實施拆卸過程中的安全措施。高空吊裝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架子、桁架等大型構件前,還應搭設懸空作業所需的安全設施。
二、安裝大模板、吊裝首個預制構件、吊裝單個大中型預制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操作。吊裝時嚴禁在大模板和預制構件、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站立和行走。
三、安裝管道時必須有成品結構或操作平臺作為立足點,嚴禁在已安裝好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第4.2.4條支撐和拆除模板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支模必須按照規定的操作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架上爬上爬下,嚴禁在同壹垂直面上拆裝模板。結構復雜的模板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組裝和拆卸。
第二,對於高度超過3m的柱模板,應在其周圍設置斜撐,並設置操作平臺。小於3m可以用馬凳操作。
三、對於懸臂模板的形式,應有穩固的立足點。當安裝機場結構的模板時,應安裝支架或腳手架。當模板上有預留孔洞時,安裝後應將孔洞蓋住。混凝土板上模板拆除後形成的邊緣或孔洞應根據本規範的相關章節進行保護。
拆除模板進行高空作業時,應提供攀爬設備或支架。
第4.2.5條鋼筋綁紮期間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綁紮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腳手架和。必須設置。
二、綁紮圈梁、懸挑梁、挑檐、外墻、邊柱等時。應安裝操作臺架和安全網。
懸梁鋼筋的綁紮必須在腳手架或有腳手架覆蓋的操作平臺上進行。
三、綁紮柱和墻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爬骨架。3m以內的柱鋼筋。可綁在地面或地板上,整體豎立。綁紮3m以上的柱鋼筋時,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第4.2.6條混凝土澆築期間的暫停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澆築離地面2m以上的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時,應設置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上操作。
二、澆築拱結構時,應從拱腳的兩側對稱相對。澆築儲料倉時,應先封閉下部開口,並搭設腳手架,防止人員墜落。
三、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沒有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並系好安全鉤,或設置安全網。
第4.2.7條。預應力張拉暫停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預應力張拉時,應設置站立的操作人員和設置牢固可靠的張拉設備腳手架或操作平臺。
雨天張拉時,還應搭設雨篷。
二、預應力張拉區域設有明顯的安全標誌,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受拉鋼筋兩端必須設置擋板。擋板應距張拉鋼筋端部1.5~2m,並應高出最後壹組張拉鋼筋0.5m,其寬度距張拉鋼筋兩外側不小於1m。
三、孔道灌漿必須按照預應力張拉安全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4.2.8條懸掛門窗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安裝門窗、油漆、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陽臺欄桿上。門窗臨時固定,密封材料達不到強度,焊接時禁止用手攀爬推拉門窗。
第二,在較高的外墻上安裝門窗。沒有外腳時,要掛安全網。沒有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安全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可靠的物體上。
三、窗口操作時,操作者的重心應位於室內,不得站在窗臺上,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
第五章操作平臺和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壹節操作平臺
第5.1.1條移動操作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操作平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根據現行相應規範進行設計,計算書和圖紙應納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操作平臺面積不超過10m2,高度不超過5m。還應進行穩定驗算,並采取措施降低柱的長細比。
三、裝有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平臺的連接處應牢固可靠,且立柱底部離地不得超過80毫米。
四、操作平臺可采用φ(48~51)×3.5mm鋼管用扣件連接,也可根據產品要求采用門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部件組裝。平臺次梁之間的距離不應超過40厘米;;臺面應覆蓋3厘米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臺周圍必須按臨邊操作要求設置防護欄桿,並應布置扶梯。
第5.1.2條懸挑鋼平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懸挑鋼平臺應按現行相應規範設計,其結構應能防止晃動,計算書和圖紙應納入施工組織設計。
第二,懸挑鋼平臺的支撐點和上拉節點必須位於建築物上,不能位於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
三、斜拉桿或鋼絲繩,其結構應在前後兩側各設置兩個,兩個中的每壹個應按壹個單獨受力計算。
經過驗算,應設置四個環。提升平臺時,應使用卡環,吊鉤不應直接與卡環掛鉤。環應由A級3號沸騰鋼制成。
五、鋼平臺安裝時,鋼絲繩應采用專用吊鉤掛好,采取其它方式時卡頭夾不得少於三個。建築物尖角周圍的鋼絲繩應墊實,鋼平臺外開口應略高於內開口。
六、鋼平臺的左右兩側必須固定防護欄桿。
七、鋼平臺吊裝時,需待橫梁支撐點焊接固定,鋼絲繩調整後,經檢查驗收後,方可松開吊鉤,上下作業。
八、使用鋼平臺時,應有專人檢查。如發現鋼絲繩被腐蝕損壞,應及時更換,焊縫應及時修補。
第5.1.3條操作平臺上應清楚標明允許載荷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材料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設計允許載荷。應配備專門人員進行監督。
第5.1.4條操作平臺的力學計算和結構型式見附錄5 (1)和(2)。
第二節交叉作業
第5.2.1條支模、粉刷、砌墻等時。進行互換操作時,不得在同壹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在上層高度決定的可能墜落範圍半徑之外。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第5.2.2條拆除鋼模板和腳手架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第5.2.3條鋼模板構件拆除後,臨時堆放處距樓板邊緣不小於1m,堆放高度不超過1m。嚴禁在樓層、洞口、腳手架邊緣堆放任何拆除的物件。
第5.2.4條自結構施工第二層開始,所有人員通道口(包括井架和施工電梯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米的水平交叉作業應設置雙重防護。
第5.2.5條由於上述施工,物體可能墜落或通道在起重機手柄的旋轉範圍內。在受影響的範圍內,頂部必須豎立雙層保護型材,防止滲透。
第5.2.6條交叉作業通道防護的結構類型見附錄6。
第六章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
第6.0.1條高處作業前,應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逐項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高空作業。驗收也可以分層或分階段進行。
第6.0.2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參加。
第6.0.3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符合以下資料:
a、施工組織設計及相關校核資料;
二、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三、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第6.0.4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所有臨邊、洞口等技術措施的設置;
二、技術措施所用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三、節點構造的技術措施及其與建築物的固定;
四、緊固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度;
動詞 (verb的縮寫)驗證安全防護設施用品和設備的性能和質量是否合格。
第6.0.5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檢查,並做好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要求的,必須修復合格後,方可檢驗。施工期間還應進行定期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