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認定二審判決的根本錯誤。這個需要從頭研究:起訴書、答辯狀、證據清單、庭審記錄、壹審判決或裁定、上訴、二審庭審記錄、二審判決或裁定,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有些案件非常復雜,需要集中,甚至找壹個專門的辦案點,避開鬧市和幹擾,比如農村,那裏我們是用卷宗材料封閉的。如果壹個案例研究後不能用幾句簡短的話來概括,說明妳還沒有研究過。妳自己都不懂,別人怎麽懂?先了解自己,再寫解釋。處理壹個案件,其實就是找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法官判決的思路。這可以體現在壹些指標上,比如:讓妳勾勒案情(有的比較迷茫,不如直接看),談談原告如何起訴,被告如何辯護,有什麽證據,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什麽,壹審是如何查明事實的,壹審判決的依據是什麽,妳認為能不能成立;二審上訴的理由是什麽,二審判決的依據是什麽,是否合理。為什麽黨還是不滿意?他說的理由站得住腳嗎?這些都是基本功。妳的回答反映了妳的辦案思路,決定了以後再審的效果。
磨刀不誤砍柴工。首先要理清思路,有了思路,就成功了壹半。什麽時候發展思路,什麽時候開始寫作。如果案件過不了我心裏的這道坎,我就做當事人的工作,服務判決。我們發現的錯誤,必然包含在民事訴訟法第207條中,也就是所謂的法定再審事由。二審之後,很少有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要在壹些根本性的實體和程序問題上下功夫。
第二,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表達二審判決中的錯誤,做到言簡意賅。這也不容易做到。妳可以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表達壹個復雜的問題,讓人壹下子就明白了。都是專家專家。如果案情復雜,可以先概述案情,讓辦案人員快速了解案情。
我們必須把最重要的錯誤放在第壹位,這在任何審判水平或階段都是不可避免的。有時候就是幾個關鍵詞,幾個點睛之筆,寫不出來就不成功。妳千萬不要把重要的事情都寫出來,比如大的錯誤,小的錯誤,準確的錯誤,不確定的錯誤,這樣就淹沒了重點。
第三,了解再審申請是寫給誰的,也就是妳的受眾是誰。妳不能自我感覺良好。寫完之後先看壹下,看有沒有氣勢,有沒有力量,有沒有感染力,表達是否到位,能不能達到妳想要的效果,如果不行再修改。可以放在壹邊,過幾天再拿出來換。也可以請人幫妳看壹下,問問他看完之後的感受。回頭看看自己寫的文件,還是不滿意。是寫給誰看的?就是針對那個人,旨在打動他。有的律師不關心再審申請書的寫法,認為隨便找幾個點先寫好交上去,以後再慢慢研究。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申請再審決定了受案範圍。妳要知道,再審申請書是必須要包含的案件材料,代理詞可以不包含。庭審筆錄受各種因素影響,不能完全準確地反映妳的觀點。我總是把研究案例放在申請的寫作之前,沒有經過充分的研究我是不會寫作的。文書是我們辦案思路的體現,之後庭審代理人的意見是進壹步的延伸。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好的文件是成功重審的關鍵。
第四,要站在法官的角度思考。法官拿到妳的案子,他會想到什麽因素,也就是說,什麽因素會影響他的思維,我們要搞清楚。要知道,壹個案件經過兩次訴訟,法官會本能地認為不會有大的錯誤,維護生效判決的權威性和穩定性是其首要考慮的。所以對他來說,下定決心改判是很重要的。首先妳要讓他知道二審哪裏錯了,這些錯誤是根本的,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改正,就是失職。
有的法官會認為直接間接參與壹審二審的法官有十幾個。就算維持原判,前面也有法官不能追究我的責任。如果大家都錯了,我也不比別人強多少。而且現在的考核機制很難決定改判退回。合議庭通過後,向法院和院長報告。改判發回審委會的案件是重點評估對象,關註度極高。辦案的壓力和風險可想而知。而且,改判的話,罪人是會被找出來的,換了誰都不高興。勝訴的壹方意見多了,等於把西瓜從他懷裏搶走了。即使改變判決勝訴的壹方認為他應該勝訴,法官也應該判決他勝訴。得罪壹個圈子的人會毀了壹個人的好,也有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嫌疑。主審法官想知道這些是否太大而不會惹上麻煩。維持原判就容易多了,判決書也好寫。可以根據壹審和二審的意見稍加改動,甚至不完全標註。合議庭甚至審判長都可以決定維持原判,簽發文書。他們沒有違法犯罪的嫌疑,他們的意見是正義的,具有道德優勢。每個人都可以緩解壓力,但輸的人並不開心,只是輸了壹兩次,嘗到了悲觀和沮喪的滋味,所以心理承受能力更強。另壹方面,勝訴的壹方,他受不了。他對勝訴抱有很高的期望。壹審二審都勝訴了。為什麽我要在再審中敗訴?
所以,在維護原判的幌子下,不知造成了多少錯案!改版有什麽問題嗎?是的,我見過壹些二審在沒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完成的案件,法律沒有被理解,判決是基於自己的壹套邏輯。即便如此,改句子也很難。法律和證據都配不上妳。他會說我深信妳不可理喻。以上種種,作為法律人,尤其是法官、檢察官,沒有對公平正義的不懈追求,沒有強大的內心,沒有壹定的責任心,沒有過硬的專業能力,是不敢動生效判決的。這還沒有考慮到摻雜在其中的其他因素。工作量之大,難度之大,壓力之大,足以震懾主審法官。
相比之下,壹審判決壹個案件相對自由,選擇範圍廣,至少沒有以上的麻煩。其思維決定了二審、再審,甚至檢察院的抗訴都必須圍繞其進行。為了維護壹審或二審的判決,必須找理由,為其“打圓場”。實際情況確實存在。我只想簡單分析壹下,讓大家知道再審案件代理中的重點、痛點和難點。如果妳的當事人真的受了委屈,我們律師應該減輕審判長的壓力。畢竟他是審判長,應該先發表意見。合議庭其他兩位成員有很多案子要處理,沒有太多精力關心妳的案子。說服審判長,審判長再說服合議庭其他成員、法院、院長,妳的案子就接近勝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