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兩種方式:
壹.行政救濟
行政相對人請求主管國家行政機關糾正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或不當具體行政行為或追究啟動責任,是壹種救濟途徑。(行政復議)
第二,司法救濟
-行政訴訟
壹、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1999於4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壹)概念
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時,與作為管理對象的相對人就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行政主體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壹項法律制度。
(2)特點
1.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以處理行政爭議為行為對象。
3.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提起的基於申請的行為。
4.行政復議是壹種行政司法行為。
(3)行政復議的範圍
1,具體行政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部分)
條件: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同時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規定》的審查申請。
3.排除:
(1)對國務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章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2)對行政機關內部行政行為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投訴。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民事糾紛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
4.行政復議程序
(1)應用程序:
持續時間:60天,3天,5天,3個月。
(2)接受
(3)審判:
方式:書面復議
(4)決定:
持續時間:60天。最長延期為30天。
(5)執行:
第二,行政賠償
(國家賠償法1994於2002年5月12日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壹)概念
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公職人員因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依法應當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承擔的壹種賠償責任。
(2)特點
1.行政賠償的本質是壹種國家賠償。
2.起因是行政侵權損害。
3.行政賠償的義務主體只能是侵權的行政機關。
4.賠償範圍限於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
5.行政賠償的責任形式是損害賠償。
6.行政賠償的法律責任主體是行政主體。
(三)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規則和原則
1,組成元素
(1)行政侵權
實施行政侵權行為的人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或其他經授權或委托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人員。
行政侵權必須是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
行政侵權必須是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為。
(2)對事實的損害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行政賠償責任的規則和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2)危險責任原則
(3)違法責任原則
(四)行政賠償的範圍
1,侵犯人身權利
2.侵犯財產權
(五)行政賠償程序
行政程序(非訴訟程序)
司法程序(訴訟程序)
中國:目前的行政訴訟後
三。行政訴訟
(壹)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的情況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
(2)構成要素
1.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告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原告提起的行政訴訟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內的行政糾紛,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4.袁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行政復議,已經經過行政復議的;自行選擇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作出復議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的。
(三)行政訴訟的獨特原則
1,選擇性復議原則
2、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
3、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中止。
4.調解原則不適用。
5、被告後舉證原則
6、有限司法變更權原則
——行政處罰顯失公平。
(3)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2款具體規定。
不可受理:
國防外交和其他國家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
內部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最終決定的行政行為。
(四)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2.區域管轄權
3、裁決管轄權
管轄權轉移,指定管轄權,管轄權轉移
(五)行政訴訟參與人
1,概念:
是指因與行政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而參與行政訴訟全過程或主要階段的人和訴訟地位相近的人。
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訴訟參與人:指除法官、書記員、執行人員以外的參加行政訴訟的人。
包括參與者、證人和任何翻譯。
2.原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被告
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
4、第三人稱
其他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5.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