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付和未付預算收入
表現形式:應當納入預算的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不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或者截留、使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四十六條:“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資金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以下簡稱國庫),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拖欠。”
處罰依據:《關於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五條“違反財經法規的金額,無論數量多少,均按以下方式處理:……”
2.預算不完整。
表現形式:有些單位應納入部門預算編制範圍,但實際上沒有納入;單位收入和支出不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認定和處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六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以及第七條:“單位預算是指納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壹)法律、法規;(二)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三)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規劃;(四)本部門、本單位的定額標準;(5)本部門、本單位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動因素。“《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十條:“行政單位的壹切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壹管理,統籌使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三條:“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壹核算和管理。"
3、不按現行規定開支。
表現形式:虛列支出,將當年未實際支出的款項列為當年支出,或者按規定應屬於當年的支出未列為當年支出。
認定和處理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每壹預算年度終了,政府財政部門、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年度預算收入、支出數字和往來賬目進行清理核實,並做好決算數字的對賬工作。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轉為下壹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下壹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列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準在預算外劃轉預算內收支,不準隨意將預算外收支轉入預算內。”《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四十壹條、第四十八條;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十六條。
4.違規調整預算
表現形式:自行調整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變更支出科目和金額。
認定和處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調整的,須經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5、擠占、挪用下撥的預算資金、專項資金
表現形式:將財政撥付的業務費、專項資金改為行政經費、基本建設、亂花錢亂物資、經商辦企業、改為有償使用等擠占挪用。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預算支出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務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標準進行考核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第六部分第八條,“將預算撥款挪作他用或者擅自轉為有償使用的,予以追繳,上繳上壹級財政,相應核減以後年度預算撥款,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違反財經法規處罰暫行規定》第五條。
6、擠占預算支出
表現形式:部門和單位違反規定,將預算中不應支出的資金轉為預算支出。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預算收支管理,不得截留或者使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將不應在預算中支出的資金轉為預算支出。”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十五條“隱瞞預算收入或者將不應當在預算中支出的資金轉為預算支出的,由上壹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由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7.應該分配下屬單位預算內外的資金?
表現形式:主管部門將財政資源撥付給下屬單位的業務費、專項撥款等預算資金,以及財政專戶返還的預算外資金等。,這些資金將被擱置或被減少或不被分配。
認定和處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四十七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四十九條:“主管單位從財政專戶收到的預算外資金中,應當退還所屬單位的部分,應當及時轉到所屬單位,不得在‘暫存款’中入賬。”
8、虛報冒領財政撥款
表現形式:虛報預算支出項目,重復編制預算項目,騙取財政撥款;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行政經費等虛報情況。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壹)法律法規;(二)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三)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規劃;(四)本部門、本單位的定額標準;(五)本部門、本單位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動因素。《違反財經法規處罰暫行規定實施細則》(財會法[1987]52號)第十六條。
處罰依據:《違反財經法規處罰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七條:“冒領或者騙取國家財政撥款或者補助,違反財經法規數額不足年度撥款或者補助數額20%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違反財經法規數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2個月基本工資的罰款。前款所列違反財經法規的金額占年度撥款或者補助金額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限額,但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處違反財經法規金額2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壹次以上行政處分,可以並處相當於三個月以下基本工資的罰款。”
9、隱瞞收入,在本期列支。
表現形式:本應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資金,在當期交易中歸集列支,使得這部分收支無法在年終決算中體現。
認定和處理處罰的依據:《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四十九條“行政單位的往來款項應當盡可能在年度終了前清理完畢。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轉換為各種收入或者支出的往來款項,應當及時轉入有關賬戶,並入本年度決算。”《行政單位財務細則》第十條;《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三部分,事業單位往來款項,應盡可能在年底前清理完畢。按照有關規定,應將應轉為各項收入或支出的往來款項及時轉入相關賬戶,並入本年度決算。“《事業單位財務細則》第十三條。
另外,如果隱瞞的收入屬於事業單位的經營收入,也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
10.決算編制不完整。
表現形式:有些單位不應納入決算編制;決算報表反映的收支金額、收支項目不準確、不完整。
定性分析和處罰依據:《行政事業單位決算報告制度》(財通[2006 54 38+0]4號)第二十條“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全面清理核實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和辦理年終結賬的基礎上,編制決算報告。(壹)應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和各級財政對單位預算的批復文件,及時清理收支賬目、往來賬目,核對年度預算收支和各種繳款。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要按照規定的要求在年底進行結算。所有本年收入應及時入賬,所有本年應繳預算資金和財政專戶應繳預算外資金應於年底前上繳。屬於本年度的各項支出,應按規定的支出渠道如實列報。(二)會計決算報告應當根據完整登記、驗證的賬簿和其他有關會計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正確、內容完整、賬表相符。"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單位年終結賬後對上年會計科目的調整或變更,涉及上年結余的。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計提的,應直接通過“業務基金”科目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中予以註明。
借:其他應付款-* * *
貸款:公共基金-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