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域管轄權:
刑事訴訟:犯罪發生地法院管轄,被告人住所地(包括住所地和居住地)為輔;最初接受的法庭審判以主要犯罪地的法庭審判為補充;特殊情況的管轄權。管轄權不能向下轉移。
民事訴訟:壹般原則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除外;關於離婚管轄權的特別規定;特殊地域管轄(9種);專屬管轄權:不動產、港口、死者死亡地或主要遺產。管轄權可以向下轉移。
行政訴訟: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復議後,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管轄權可以向下轉移。
2.接受並向被告(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期限:
刑事訴訟:公訴(普通程序):7日內決定受理,並於開庭前10日將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人並告知辯護人可以委托;公訴(建議簡易程序):3日內受理;自訴:2到15受理。
民事訴訟: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在收到後5日內送達原告。
行政訴訟: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5日內發送應訴通知書;7天內不能決定是否立案的,先立案;不予立案或裁定的,當事人向上級法院申訴或提起訴訟,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
3.反索賠條件:
刑事訴訟:客體是本案的自訴人;反訴的內容與本案有關;反訴案件屬於:經告知且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後才處理的輕微刑事案件;反訴應當在訴訟過程中提出,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判前提出。
民事訴訟:本案被告向本案原告提起訴訟;必須在本次訴訟過程中提出(從受理到辯論結束);必須提交給受理這個訴訟的法院,被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同樣的程序應適用於本訴訟;反訴與本案存在牽連關系。
行政訴訟:無
4.關於調解: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前兩款規定的自訴可以調解;第壹百七十條第三款的公訴和自訴,不適用調解。
民事訴訟:調解可以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離婚案件必須調解。
行政訴訟:行政案件的審理壹般不適用調解;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的審理可以適用調解。
5.回避決定和復議
刑事訴訟:駁回申請決定後,不服的,5日內申請復議壹次,主管機關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民事訴訟:法院在3天內對異議申請作出決定,申請人不服,申請復議壹次。法院在3天內作出復議決定。
行政訴訟:沒有明確規定。
6.是否允許撤訴?
刑事訴訟:公訴:檢察院撤訴,法院可以決定是否準許;自訴:應當允許自訴人自願撤訴。
民事訴訟:原告撤訴,法院可以允許也可以不允許(原告拒絕出庭作缺席判決)。
行政訴訟:原告撤訴,法院可以允許,也可以不允許(如果原告拒絕出庭,就作缺席判決)。
7.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例
刑事訴訟:同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依法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講述後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被害人帶著證據起訴的輕微刑事案件。
民事訴訟: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不適用:
(1)起訴時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二)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
(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行政訴訟:無。
8.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刑事訴訟:公訴案件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公訴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訴中被告人當庭翻供,否認犯罪事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其他人。審理期限從決定進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並組織合議庭審理,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開始。
行政訴訟:無。
9.上訴主體
刑事訴訟:被告、自訴人及其法律代表;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對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提出上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刑事判決,只能請求檢察院抗訴。
民事訴訟: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按照壹審判決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壹審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代理人。
10.上訴期
刑事訴訟:判決:10天(被害人要求檢察院5天內抗訴);裁決:5天;
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期限,根據刑事部分確定;原審附帶單獨民事審判的,應當在民事訴訟中規定上訴期限。
民事訴訟:判決:15天;裁決:10天;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三項具體裁定提出上訴,不允許對其他民事裁定提出上訴。
行政訴訟:判決:15天;裁決:10天;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三項具體裁定提出上訴,不允許對其他民事裁定提出上訴。
11.當事人上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刑罰執行後兩年內。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起(2年為同壹期限)。
還有其他的區別,包括壹審、二審、再審、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終止審理、決定回避申請的權利、傳票的適用範圍、近親屬的使用範圍等。,這些就不贅述了。有興趣可以對比壹下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