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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訴訟二審終審判決怎麽辦?

第壹,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要推翻壹個生效的判決並不容易。

第二,如果對終審判決不服,只能通過申訴申請再審。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申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訴書,並附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申訴書應當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具體寫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和申訴要求。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認為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或者線索。

第三,提起再審的條件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行政案件的再審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形式要求,即再審的行政案件,只能是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得提起再審。

2.實質要件,即認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1)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適用法律法規有錯誤、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有錯誤、證據不準確或者發現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等等。地方

(2)違反法律法規,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壹項重要原則。生效判決的事實依據錯誤,必然影響適用法律法規的正確性。所以對“違法違規”的理解不能太狹隘。審判監督程序既要審查生效判決適用的法律,也要審查生效判決所依據的事實依據。違反法律法規作出的判決,必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妨礙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影響行政效率,損害法制尊嚴,應當予以糾正。

第四,提起再審的程序

根據再審主體的不同,有三種不同的再審程序:

1,人民法院院長通過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後,不僅對當事人和社會有約束力,對人民法院也有約束力,人民法院不能隨意改變自己的生效判決。行政訴訟法將監督法院審判工作的權力賦予院長和審判委員會,體現了審判監督程序的嚴肅性。因此,案件是否應當再審,不能由院長壹人決定,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或者裁定再審。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可以升級自行審判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裁定再審的,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後,必須進行再審。再審後,應當將審判結果報送下達指令的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裁定再審,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需要再審時發回重審、裁定再審。指令再審的,收到指令的地方人民法院應當將審判結果報送最高人民法院。這是審判監督權的體現。

3.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這是行政訴訟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之壹。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壹,被抗訴的行政判決或裁定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檢察機關認為被抗訴的行政判決、裁定違反法律規定。

(1)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判決主要有以下幾種:

1,撤銷完全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2.完全維持了有的合法有的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3.完全撤銷壹些合法和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4.因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權限、顯失公正,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5、沒有判決行政主體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履行法定職責的;

6、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判決不應履行;

7、判決應當給予行政賠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不應當給予行政賠償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裁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將受理的行政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

2、將不符合撤訴條件的案件,作出允許撤訴的裁定;

3、將不符合終止訴訟條件的案件,裁定終止訴訟;

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判決或裁定生效時,整個訴訟就結束了。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第三,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只能是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當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抗訴。”

據此,在行政訴訟中,有權提出抗訴的主體只能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同級人民檢察院沒有資格提出抗訴,也不能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權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後,必須對被抗訴的行政案件進行再審。

動詞 (verb的縮寫)投訴的處理

1,當事人投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以改變原判決、裁定的行為。

申訴是我國壹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行政訴訟中的體現。但就其性質而言,申訴只是壹項民主權利,而非訴訟權利。起訴狀只是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之壹,並不壹定引起再審程序本身,也不是案件再審的準備或壹部分。即使申訴有理,申訴本身也不能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和生效判決的停止執行。因此,申訴只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查明生效判決是否錯誤的重要途徑。無論是人民法院院長、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還是人民檢察院院長,發現生效裁判是否有錯誤,壹般有兩種途徑:壹是全面核對生效裁判。這種方法太重了,實踐中很少用到。二是通過申訴發現問題,然後閱讀案卷,了解生效判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因此,上訴是導致案件再審的重要因素。

根據本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行政上訴以下列方式處理:

1、移送、行政申訴原則上應由原終審人民法院處理。因此,其他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起訴狀後,可以交由原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對於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當事人申訴時間較長,下級人民法院因各種原因不易處理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審查處理,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理當事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對待當事人的申訴,指定專人認真審閱原案材料,也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審查是對原判決、裁定的內容,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訴,對案卷所反映的主要事實和證據進行核對,而不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另壹次審理。

2.拒絕通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訴進行審查,認為原判決正確,申訴不合理的,可以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勸其接受判決。仍堅持申訴的,可以書面通知辭退。通知要以投訴理由為依據,依法逐條反駁。通知駁回後當事人繼續申訴的,由通知駁回的上壹級法院審查處理。

3.決定再試壹次。人民法院通過對當事人起訴狀的審查,認定原判決違反法律規定。如果是法院處理的案件,院長會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將直接作出再審裁定,由被指令再審的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將上訴案件移送原審人民法院復核,也可以自行進行復核。復核結果表明原判決、裁定沒有錯誤,申訴不合理的,通知駁回申訴;申訴理由成立的,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4、裁定更正或作出補充判決。經審查,發現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有書寫錯誤、判決遺漏等程序性錯誤的,作出該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予以更正。發現原判決有實質性遺漏或者判決正文不清,無法執行的,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補充判決。當事人不服第壹審補充判決的,可以上訴。二審的補充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上訴。

不及物動詞附件:行政再審起訴狀(格式)

行政再審申請

投訴人:

申訴人不服人民法院對XX案的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請求的項目:

事實和理由:

我在此傳達

某某人民法院

投訴人:

2065年3月3日438+04

附:原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件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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