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行政訴訟中法律證據的形式包括

行政訴訟中法律證據的形式包括

法律主觀性:

1.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錄內容,表達人們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思想或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文書、文件、信件、處理決定等。規範性文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2.物證物證是指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觀、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車輛、現場遺留物品及痕跡等。3.視聽資料視聽資料通過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數據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用以證明案件事實。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4.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直接或者間接知道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壹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是出庭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其心理健康和成熟程度作證。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和自認。6.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具有專業技術專長的鑒定人運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出的技術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物品進行調查、勘驗、測量、繪圖、拍照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情況所作的書面記錄。證據的法定種類——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1、物證、書證:(1)概念:以其外在特征、存在場所、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2)特點:具有教學的客觀性和穩定性。(3)審查物證的方法有:a、鑒定;b .鑒定;c、調查實驗;d、將物證與其他證據聯系起來進行對比分析。書證:(1)概念:以文字、符號、圖片等記錄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證明案件事實的文字材料等物品。(2)特點:A、直接可證;b、它具有穩定性;c、物理;d、深思熟慮。2.證人證言的概念(1);證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關於其所知案件的陳述。(2)特點:A、是證人對案件的客觀陳述;b .陳述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c、易受證人主觀能力和案件客觀條件的影響。(3)證人資格a、了解案情;b、能正確表達意誌;c、能夠理解作證的法律後果並具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d、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人的意誌不能做證人。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涉嫌犯罪的事實和其他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5.鑒定結論的概念(1):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的壹些特殊問題,在鑒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2)特點:A有具體的書面形式,B限於解決案例中的專門問題,C是客觀性很強的專家意見。(3)作用:A、是揭示物品和痕跡價值的主要手段;b、是解決特殊問題的主要方法;c、是審查和鑒定其他證據的重要方法。6.勘驗檢查筆錄:在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身體進行調查檢查後,由辦案人員制作的勘驗檢查筆錄。其內容可分為現場勘驗記錄、物件勘驗記錄、屍體勘驗記錄等。檢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情和生理狀況,經過檢驗、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錄。7.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儲存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等高科技設備中用以證明案件的信息。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有以下幾種:(1)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評估結論;(七)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以上證據只有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證據是指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正確審理案件的依據。行政訴訟的證據有以下幾類:壹是書證。指用文字和符號記錄或表達的證明待證事實的文件;如證書、信件、罰款等。第二,物證。指通過其形狀、特征和質量解釋部分或全部待證事實的文章。如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藥品。第三,視聽資料。指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材料。例如用磁帶錄音機錄制的音頻和語言;錄像機記錄下的人物及其活動;電子計算機存儲的數據等。視聽資料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或者復制。第四,證人證言。指證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或者書面作出的關於案件事實的陳述。所有公民和組織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精神上或身體上有缺陷,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和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不能作為案件的證人除外。證人壹般應親自出庭。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以書面證言的形式作證。5.當事人的陳述。指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對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的情況的敘述。因為行政糾紛是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他們最了解糾紛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認真對待。但由於行政糾紛直接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客觀看待當事人的陳述,註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部分。只有將當事人的陳述與本案其他證據相結合,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鑒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行政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技術鑒定所作出的結論。由於行政案件涉及諸多專業技術管理領域,所以專家結論是行政訴訟中廣泛使用的壹種證據。如衛生監督機構的藥品質量檢驗證明。七、檢查記錄、現場記錄。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現場進行分析、勘驗、勘查後制作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筆錄或者不能、不便向人民法院取得的物證。它是對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存原始證據的壹種證據形式。勘驗筆錄常用於涉及房產、土地、山林、環保管理等行政糾紛。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處理決定時,對現場情況所作的記錄。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述七種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無論其形式如何。同時,應當審查各種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系。證據只有經過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 上一篇:新三板上市公司商標風險防範
  • 下一篇: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系統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