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定律”?
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停止執行:
(壹)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決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相關條款】行政復議法第21條。
“意義分解”?
1?記住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的三種情形,註意第二種情形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1)原告的申請;?
(2)法院認為強制執行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3)不損害社會福利。?
2?對比《行政復議法》第21條,了解它們的異同。?
不要混淆?
第(3)項依據“法律法規”暫緩執行。
“關鍵定律”?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法律》和《訴訟解釋》第四十六條。
“意義分解”?
1?掌握公開聽證原則及其三種例外情況。?
2?註意《訴訟解釋》第四十六條關於四種案件合並審理的規定。
“關鍵定律”?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認為法官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法官回避。?
法官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相關法律》第47條對訴訟的解釋。
“意義分解”?
1?把握申請回避的時限(《訴訟解釋》第47條第1款):案件開始審理時。?
2?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的權利救濟(《訴訟解釋》第47條第4款):向作出決定的法院申請復議壹次。?
3?退出裁決的權利(第47條第4款)。?
4?撤出人員的範圍(第47條,第65-438段+0、2和3)。?
不要混淆?
1?申請回避期間,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決定前,除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外,應當中止參加案件審理;復議期間,該人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
2?該條規定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相同,可以結合記憶。
“關鍵定律”?
第四十八條原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五十壹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或者被告改變已經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關條款”和“訴訟解釋”第36 ~ 37條和第49 ~ 50條。
“意義分解”?
1?了解撤回和視為撤回的幾種情況。?
2?了解缺席判決的情況。?
3?重點研究訴訟解釋第三十六條,撤訴後起訴的不同情況處理。這與民事訴訟法不同。?
4?重點分析《訴訟解釋》第50條,被告改變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特別是第3、4款的規定。?
不要混淆?
1?是否準許撤訴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不壹定導致訴訟終結。?
2?根據《訴訟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判決。
“關鍵定律”?
第五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行政訴訟法》第67條“相關條款”。?
“意義分解”?
行政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不適用調解。?
不要混淆?
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行政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關鍵定律”?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和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章。?
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並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並發布的規章不壹致,以及與國務院部、委制定並發布的規章不壹致的,應當送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定。?
《相關訴訟法》第62條對訴訟的解釋。
“意義分解”?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法律依據壹直是司法審查的熱點、重點和難點。才能準確把握:?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包括法律(狹義)、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第五十二條)。?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參照地方政府規章和部門規章(第五十三條第1款)。?
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參照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訴訟解釋》第62條第1款)。?
4?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參照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不要混淆?
壹定要掌握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則沖突的解決,這是司法考試的重點。可以對照《立法法》來記。
“關鍵定律”?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壹)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維持判決。?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履行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法律法規適用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自己的權限;?
5?濫用權力。?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處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相關條款”和“訴訟解釋”第53-59條。
“意義分解”?
行政訴訟法中的判決書類型是司法考試中的必考內容之壹,也是壹大難點。對此,我們闡述如下:
根據上述規定,壹審判決可以是以下幾種情況:
1?維持判決?
維持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有效,從而作出否定原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指控,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做出判斷:?
(1)證據確鑿;?
(2)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
(3)遵守法定程序。?
2?撤銷判決?
撤銷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部分或者全部違法,從而部分或者全部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並可以責令被告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新的判決。?
撤銷判決可以分為三種具體形式:?
(1)全部取消;?
(2)部分撤銷;?
(3)撤銷判決,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判決被撤銷的情形是:
(1)主要證據不足;?
(2)法律法規適用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5)濫用權力。?
適用撤銷判決時,需要特別註意的特殊事項如下:
(1)訴訟解釋第五十三條;?
(2)《訴訟解釋》第五十九條;?
(3)《行政訴訟法》第55條和《訴訟解釋》第54條第2款中的例外;?
(4)第1段,訴訟解釋第60條。?
3?完成判決?
履行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認定被告有法定職責,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並責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
履行判決是針對行政機關不作為而采取的壹種判決形式,主要適用於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四)、(五)、(六)項的三種情形。?
適用執行判決應當註意的特殊事項有:
(1)《訴訟解釋》第六十條第二款;?
(2)《訴訟解釋》第五十八條。?
4?改變判決?
變更判決是人民法院認定行政處罰行為顯失公平,運用國家司法權直接變更行政處罰行為的判決。適用條件有:?
(1)變更判決只能針對行政處罰作出,人民法院無權直接變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適用變更判決應當註意的特殊事項是《訴訟解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即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作出變更判決時,原則上只能減輕,不能加重(註意例外);沒有受到行政機關處罰的人,不能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5?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但不適於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其他類型判決時,直接否定原告訴訟請求的壹種判決。參見《訴訟解釋》第五十六條。該條* * *規定,該判決可以適用於四種情形。?
6?確認判決?
確認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確認被訴具體行為合法或者不合法的壹種判決形式。據此,確認判決可分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判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非法判決,詳見《行政訴訟解釋》第57條和第58條。
“關鍵定律”?
第五十五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相關法律》第54條對訴訟的解釋。?
“意義分解”?
1?掌握本條的禁止性規定。這個原理是什麽意思?
(1)被告因同壹事實原因可能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同的行為;?
(2)被告可以根據不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相同的行為。?
(三)被訴具體行政機關因違反法定程序被撤銷,該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在此限。?
2?行政機關違反這壹禁止性規定的後果是什麽?
(1)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機關拒不履行判決或裁定的根據。
“關鍵定律”?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認為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監察、人事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相關法律》《訴訟解釋》第61條。
“意義分解”?
1?了解行政程序法與其他法律程序的關系:轉移。?
2?重點關註《訴訟解釋》第61條;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關系可以壹並審理。這就是所謂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註意,兩個訴訟的主體是不同的。
“關鍵定律”?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壹審時間的,應當經人民法院批準。?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對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可以書面審理。?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人民法院批準。?
“相關條款”和“訴訟解釋”第63-65條、第67條、第82條。
“意義分解”?
1?理解並熟悉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關於期間的規定。?
2?註意《訴訟解釋》第64條對審限的界定。註意不計入審限的時間:認定、處理管轄權爭議或異議、中止訴訟的時間。?
3?重點看《訴訟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與民事訴訟法相同。?
4?重點分析了第59條規定的上訴審理是書面審理和第67條第2款的訴訟解釋的例外。?
5?註意《訴訟解釋》第六十五條上訴人確定的規定。?
6?《訴訟解釋》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申請延長期限的報批程序。
“關鍵定律”?
第六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改判的;?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在查明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可以對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相關條款”和“訴訟解釋”第68 ~ 71條。
“意義分解”?
1?掌握61條三類二審判決。?
2?重點介紹《訴訟解釋》第71條對原審幾類漏判的處理:
(1)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壹方,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2)遺漏訴訟請求的,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3)省略行政賠償請求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壹)第二審法院認為不應當賠償的,應當駁回賠償請求;?
(2)認為應當賠償的,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調解行政賠償問題;調解不成,行政賠償發回重審。?
(四)當事人在壹審中未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在二審中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二審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