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也有訴訟時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解釋,可以看出,行政訴訟時效分為普通時效和最長時效。普通的處方壹般是三個月,應用這個處方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是行政相對人必須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第二,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必須告知行政相對人起訴的權利或者起訴的期限,二者缺壹不可。壹旦其中壹項缺失,就可能導致適用最長的訴訟時效。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從其知道該內容時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物權最長不得超過20年。行政相對人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但行政機關未告知其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訴訟時效從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相對人知道該內容之日起兩年。行政訴訟有追訴時效,但行政訴訟時效不適用於中斷。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耽誤行政訴訟的,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房地產提起的訴訟,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本人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行政訴訟審判監督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重新審理案件的程序,又稱再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雖然具有與二審程序相同的救濟功能,但與二審程序不同的是,它針對的是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屬於事後救濟手段。審判監督程序不是每個行政案件的必經程序,也不是二審程序的延續。只有生效裁判確有錯誤,需要再審時,才能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這壹特殊程序的存在,旨在貫徹審判工作實事求是、及時糾錯的原則,保證人民法院的辦案質量,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也是訴訟時效。事實上,不同類型訴訟的時效雖有差異,但都具有督促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節約司法資源的作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