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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烏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19)

第壹條為了保護烏江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烏江生態環境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以及生產、生活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烏江沿岸,是指自治縣境內烏江幹流及其主要支流匯水區內的土地和水域。

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分為重點保護區和壹般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為:烏江幹流嘉市鎮冷後村至洪都鎮蘇家村河段外表面300m範圍內,後溪河、馬蹄河、石梁河、八沱河、白坭河、官洲河、水天河、安溪河、洪都河主要支流200m範圍內,以及城市岸線利用規劃範圍內的區域;壹般保護區是指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區域。第四條烏江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統壹規劃、保護為主、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自治縣人民政府統壹保護管理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保護管理相結合的保護管理體制。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其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增強全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公布實施。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在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應當加強與周邊縣區的合作。第十條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

對保護烏江沿岸生態環境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十壹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烏江沿岸城鎮、村莊和居民區的固體廢物管理,逐步建設生活廢物分類收集、集中轉運和無害化處置設施。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烏江沿岸城鎮周邊和對烏江幹流、支流水質有重要影響的村莊的汙水收集和處理設施,對汙水進行收集和處理。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在烏江重點生態環境保護區劃定畜禽禁養區,在壹般保護區劃定畜禽禁養區,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烏江幹流的入出境點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對水環境質量進行監測。發現水環境質量異常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並通知協作區縣。第十四條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規範烏江沿岸排汙口管理,監測入河排汙口水質,確保達標排放。第十五條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植樹造林、劃定禁伐區等措施,加強烏江沿岸森林植被的保護。第十六條烏江沿岸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逐步搬遷。第十七條烏江沿岸水電站的所有者、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生態流量調節,滿足下遊生態環境用水需求,做好汛期水位調節和調度,負責組織打撈庫區漂浮物和水生浮動植物。第十八條船舶、碼頭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負責其船舶、碼頭周圍的環境衛生。

在烏江幹流及其支流上作業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垃圾、汙水收集處理設施和設備。第十九條在烏江及其支流舉辦龍舟競賽、漂流等水上活動,應當采取環境保護措施,不得汙染水體。有關部門在批準活動方案前,應當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二十條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噴灑劇毒、劇毒農藥;

(二)不按照要求堆放或者傾倒工程廢棄物的;

(三)擅自放生食人魚、小龍蝦、蝸牛、牛蛙等外來物種;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壹條烏江沿岸生態環境保護區內,除執行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1)網箱養殖;

(2)燒烤和野餐;

(三)遺棄廢舊船舶、車輛的;

(四)遺棄動物屍體的;

(5)清洗車輛和機械設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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