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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場(廠)專用機動車輛安全監察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場(廠)內特種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的安全監管,保證場車的產品質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停車場,是指除道路交通和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廠區、旅遊景點、遊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第三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野戰汽車的生產(含設計、制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停車場使用的監督管理活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本規定不適用於鐵路機車、礦山井下用場車和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安全監督。

安監、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外地車輛安全監管工作。第五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停車場安全監管時,應當發揮停車場行業協會的作用。停車場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內停車場的自律管理,協助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停車場進行安全監管。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第二章停車場制造、維護和銷售第七條停車場的制造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沒有制造許可證,不得制造場地車。第八條外地汽車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開展制造活動。外地車出廠時,應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監督檢驗合格證等文件。

場車制造單位對其生產的場車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場車,不得制造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場車。第九條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野戰車輛及其零部件或者野戰車輛新產品及其零部件的試制,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試驗。第十條汽車維修單位應當具備與汽車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必要的檢測手段,並經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承接汽車維修業務。

停車場維修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維修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第十壹條銷售外地車時,經銷商應當附外地車國家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監督檢驗合格證等文件。第十二條境外企業銷售境外生產的野戰汽車或者主要零部件,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並指定在中國註冊的代理商。

在中國註冊的代理人,應當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國註冊的證明材料,向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不合格和非法制造、改裝、拼裝的停車場地或零部件。第三章停車場的使用第十四條停車場使用者應當在停車場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核發使用登記證,領取停車場許可證:

(壹)用戶的身份證明;

(2)購車發票或進口證明等來源證明;

(三)整機出廠合格證和維修說明書;

(四)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停車場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停車場所有者應當在30日內,到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和轉移登記手續。第十六條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維護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年限的,使用人應當及時報廢,並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手續。第十七條停車場登記證、號牌遺失或者損壞,停車場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提交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經與登記檔案核對無誤後,原登記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補發。第十八條停車單位應當對停放的車輛逐壹建立停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停車場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和資料;

(2)現場車輛定期檢查和定期自檢記錄;

(三)停車場日常使用記錄;

(四)停車場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控裝置和相關輔助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記錄;

(5)野外車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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