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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行為的法律適用

虛假宣傳行為的法律適用

?吳鶴棣

對於虛假宣傳,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都有相應的規定。要正確懲治虛假宣傳,準確適用法律是關鍵。

壹、食品虛假宣傳行為的法律適用

1.利用廣告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此類行為應依照《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這是因為《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布無批準文件的保健食品廣告,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2.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此類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這是因為在2020年4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審理虛假食品宣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復函》(市監競函〔2020〕463號)中明確指出:“以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多種方式,對食品的性能、功能、質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同時,對於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進行處罰,也可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沒收違法所得。單位違法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關於虛假宣傳的法律適用。

《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可見,對於虛假宣傳,兩法存在法律上的競合。其法律適用的壹般原則如下:

1.從宣傳的方式來看。看是否利用廣告或其他方式進行宣傳。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通過廣告以外的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至於虛假宣傳是否屬於廣告,要根據《廣告法》對“廣告”的定義來判斷。虛假宣傳行為屬於虛假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處罰。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2.從宣傳內容來看。再看虛假宣傳的內容,壹般來說,關於企業基本信息的虛假宣傳傾向於被定性為不正當競爭。恰當地宣傳企業的商業信譽、經營狀況和形象,以在市場競爭中占得先機,是企業的營銷策略之壹。但如果為了宣傳而誇大、虛構事實,就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市場競爭規律,破壞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因此,傾向於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3.從宣傳的載體來看。看看發布虛假宣傳信息的載體。虛假宣傳行為的載體為經營者以外的第三方所有的報紙、期刊、雜誌、電視、電影等媒體的,壹般優先適用廣告法;如果虛假宣傳行為是經營者利用其掌握的媒體或渠道獨立進行的,即整個虛假宣傳行為是在經營者的單獨控制下進行的,除經營者以外的其他人沒有獨立設計和經營活動,那麽反不正當競爭法傾向於適用。比如運營商在自己的網站、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等媒體上進行虛假宣傳。

4.從被侵害的對象來看。再看虛假宣傳侵權的主要客體,如果虛假宣傳只是侵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虛假宣傳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侵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則首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三、既有虛假宣傳行為,又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適用該法律。

實踐中,虛假宣傳通常與其他違法行為交織在壹起。當經營者在進行虛假宣傳的同時違反了幾項法律法規,關鍵是看經營者實施的行為是壹個行為還是幾個行為。如果本質上是行為,則應根據客觀行為吸收手段行為、強調行為吸收輕行為等原則進行定性處罰。如果本質上有幾種行為,要分別處理。主要情況如下。

案例壹:當虛假宣傳之外的其他行為是獨立的,虛假宣傳不是實現另壹違法行為的手段,且每壹行為都具有獨立的違法行為要件時,應當認定當事人實施了數個違法行為。比如,經營者在銷售產品的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同時為了推銷產品而采取商業賄賂和虛假有獎銷售,那麽商業賄賂、虛假有獎銷售和虛假宣傳不是同壹行為,它們是相互獨立的,構成數個違法行為,應當分別進行定性處罰。

案例二:當虛假宣傳行為是實施其他違法行為的手段,與其他行為密不可分,虛假宣傳行為不能獨立於其他違法行為而存在時,應當認為虛假宣傳行為與其他行為有牽連,當事人實質上實施了壹種違法行為。比如在實施傳銷的過程中,經營者為了銷售自己的產品而進行虛假宣傳,那麽實施傳銷就是他們的目的行為,虛假宣傳行為就是他們的手段行為,那麽這個傳銷和虛假宣傳行為本質上就是違法行為,應該按照非法傳銷進行定性處罰。

情形三:虛假宣傳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時,構成法律法規交叉或者假想競爭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違法行為。比如經營者虛假宣傳其產品獲得專利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專利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此時,專利法關於假冒專利的規定應優先考慮。這是因為《專利法》關於假冒專利的規定相對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特別法,應當首先適用《專利法》關於假冒專利的規定。再比如,當經營者利用產品標簽對產品的成分、性能、功能作虛假宣傳,同時該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商標法、標準化法、認證認可條例、食品安全法等的規定時,在產品標簽和相關商品的內容上,構成了法律的競爭和想象的競爭,等等。這時候就要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或者選擇處罰較重的法律進行定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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