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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時間,結合實際談談法律邏輯理論的作用,並舉例說明。800字,趕緊!!!

法律職業者的主要存在方式是法律語言表達和法律思維。法律語言表達的基本要求之壹是清晰,不違背邏輯思維的基本要求。法律思維強調按照法律規範思考,強調程序優先,普遍性高於特殊性,合法性高於客觀性,形式理性高於實質理性,理論高於結論。另外,這裏的邏輯主要是形式邏輯,即法律判斷的結論必須通過推理合乎邏輯地得出。換句話說,法律思維不能明顯違背人的日常邏輯思維,否則判決就沒有說服力。【1】然而,邏輯思維並不是法律人的專屬。其實我們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有自己的生活邏輯和邏輯表達。[2]然而,法律與邏輯之間有著更密切、更廣泛的關系。這是因為法律人特別註重邏輯思維在法律中的作用,尤其是法律推理或法律方法。因為在壹般案件的司法判決中,法律職業者的主要思維方式是將法律的大前提和事實的小前提結合起來,運用三段論的推理模式,邏輯地推導出壹個判決結論。由於邏輯推理仍然是司法法官的主要思維方式,人們越來越重視邏輯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學院壹般開設“法律邏輯”或相關課程,法學學生壹般接受法律邏輯課程的專門訓練。近年來,國內壹些學者編輯了《法律邏輯》專刊,[3]該專刊聚焦法律邏輯,這充分說明人們越來越重視邏輯在法律中的地位。本文所要使用的“邏輯”壹詞是壹種“常識”意義上的“邏輯”,即形式邏輯。[4]美國著名法官阿迪塞特先生也指出,我們不需要了解邏輯的奧秘,只需要對它的基礎有壹個初步的了解。阿迪塞特先生所說的邏輯主要限於形式邏輯。近年來,法律與邏輯的研究逐漸引起越來越多學者的關註。但是大多數法律人並沒有解釋什麽是法律邏輯,或者說法律邏輯和普通的形式邏輯有什麽區別。柯克大法官在與英國國王詹姆斯壹世的對話中提到的“自然理性”和“人為理性”的區別,有助於我們思考法律邏輯。柯克大法官認為,理性作為法律的基礎,是壹種人為的理性分析,只有經歷過法律訓練和法律經驗的人才能使用。[5]作者認為,壹般形式邏輯不能等同於法律邏輯,法律邏輯有其特殊性。即壹般形式邏輯在法律中的應用受到法律的規範性、規定性和價值性的約束。換句話說,法律邏輯是壹般形式邏輯在法律中的有限應用。但無論如何,法律領域不能排除邏輯發揮作用。法律場之所以離不開邏輯作用的發揮,主要有六個方面的原因。第壹,法律適用本身是壹種復雜的邏輯思維活動。依法辦案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邏輯思維”,這是法律職業者的智力手段。德國學者伯恩·魏德士指出,“如果只要求規範的制定和適用應該是和諧的,沒有矛盾,那麽形式邏輯對法律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在法律工作中,邏輯矛盾(違反思維規律)也是錯誤的”,[6]並且會成為人們申訴的依據。第二,法律邏輯首先關註的仍然是思維形式。邏輯本身只是思維的工具,而普通邏輯只關註思維的邏輯形式和基本規律,不考慮思維的具體內容。形式邏輯本身不能給人們提供具體的知識,但它是人們正確思考、交流信息、準確表達和嚴格論證的手段和方法。它有壹個類似於語法的功能,因為人的思維如果不遵循語法,語言表達就會混亂,理解就無從談起,而普通邏輯就是思維的“語法”。[7]第三,法律邏輯有助於人們識別和反駁謬誤和詭辯。在法庭辯論中,很多人會玩詭辯,根據邏輯規律和規則,我們可以識別和揭示這些言論的邏輯錯誤。第四,法律規範是法律人思維的基本依據,具有嚴密的邏輯。壹般認為,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包括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兩部分。構成要件是構成法律的具體事實,法律後果是立法者賦予具體事實的法律後果。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是引起法律後果的基礎,是當事人主張權利的基礎。事實上,民事訴訟中的案由是民法規範中構成要件的高度概括。法律構成要件與法律後果之間存在法律邏輯聯系,即壹個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就可能在邏輯上承擔法律後果。第五,法律邏輯具有廣泛的功能,包括立法、案件調查、法律事實認定、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第六,法律邏輯應用的核心是法律推理。司法判決過程中使用的推理工具主要是三段論。推理的過程和方法是從已知的大前提(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和小前提(法律事實)出發,結合事實和規範,通過推理必然地推導出結論的過程。雖然有些學者把辯證推理和歸納推理納入法律推理的範疇,但這似乎概括了法律推理的含義。因此,堅持推論理論的學者認為。推理的意義僅限於“以規律為大前提,以事實為小前提的演繹推理過程”。[8]但是,無論如何,形式邏輯思維的運用仍然是法律推理的核心問題,因為違背邏輯會導致錯誤的判決結論。(壹)邏輯在立法中的作用,雖然不可能為我們提供壹個絕對完美的法律體系,但法律表達需要符合最起碼的邏輯要求和邏輯合理性,遵守最起碼的立法邏輯。梁慧星先生指出,作為規範性法律,其邏輯性是相互排斥的。比如制定壹部法律或法典,其排列順序只能是“邏輯性”而不能是所謂的“重要性”,因為重要性不同。比如,在制度安排上,民法典的制定只能是前有壹般的* * * *制度,後有特殊的、個別的制度,所以民法典形成了“總則”(* * *附規則)和“分則”(特別規則)。在法律適用中,法典的這種壹般與特殊的邏輯關系,正是準據法的基本邏輯關系。雖然法律是由壹般到特殊制定的,但法律適用的邏輯也只是由“特殊”到“壹般”。越是特殊的規則越先適用,應遵循“特別法優先”的基本原則。可見,法律的邏輯是正確適用法律的有效保證。[10]邏輯思維理性地要求立法要達到制度的完善,法律的精神要壹致,法律的分析判斷要壹致、壹致、不矛盾、不可避免。從歷史上看,邏輯理論體系對擺脫羅馬法的不邏輯性,成長為壹個深刻嚴謹的體系發揮了巨大作用,並對後世國家的立法和司法產生了重大影響。[11]另外,對於立法來說,系統法典化在滿足邏輯體系要求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於,它可以簡化法律,使法律有序。特別是在復雜代碼的匯編中,法律越復雜,越迫切需要對法律進行簡化。通過編纂符合邏輯要求的法律,將復雜的法律壓縮成較少的內容,以克服體系中的混亂。【12】(二)在案件偵查中的作用雖然邏輯思維可以在很多領域發揮作用,但其作用主要局限於推理領域。[13]這可以分為兩個領域,即案件調查和司法審判。在案件偵查中,如果思維違背邏輯,就不可能朝著正確的偵查方向前進。在刑事案件偵查中,邏輯推理是分析案件、調查案件的重要工具。從某種意義上說,案件的正確偵查,要求偵查人員在現有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認真勘查現場,確定偵查範圍,收集檢驗證據,否定嫌疑人,追溯案件發生的真實時間、地點和動機,正確運用邏輯推理,合理推測和推斷案件的性質、犯罪人的身份和作案手段。為了從現有案件線索所表明的各種可能結果中做出正確的偵查判斷,必須借助壹定的邏輯推理形式來完成。可見,邏輯推理在案件偵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確的邏輯推理是對案件進行正確分析和有效推斷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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