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許多效力層次不壹的行政法律規範的地位、作用和效力長期困擾著行政審判法官。準確界定行政法律規範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僅直接影響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而且關系到法制的統壹以及司法與行政、司法與立法的關系。因此,如何在行政訴訟中審查確認行政法律規範的效力並正確適用,不僅是壹個重大的理論問題,也是壹個迫切的實踐問題。筆者認為,行政法律規範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雙重的,首先是法院司法審查的對象,其次是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自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許多效力層次不壹的行政法律規範的地位、作用和效力長期困擾著行政審判法官。準確界定行政法律規範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僅直接影響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而且關系到法制的統壹以及司法與行政、司法與立法的關系。因此,如何在行政訴訟中審查確認行政法律規範的效力並正確適用,不僅是壹個重大的理論問題,也是壹個迫切的實踐問題。筆者認為,行政法律規範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雙重的,首先是法院司法審查的對象,其次是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壹、法律規範的選擇與適用分析行政訴訟是司法體系中的壹種訴訟。因此,司法活動的壹般原則和規則也適用於行政訴訟。1、司法、司法權與法律適用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類,分別由三個機關行使,這是現代國家憲政制度的* * *性質。在我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行使著國家的司法權,肩負著繁重的司法責任,“解決各種社會關系主體的法律糾紛,從而維護社會關系的法律狀態,最終確立法律的適用”。[1]司法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辦理各類案件的專門活動。它是國家為卷入爭端或對抗的各方提供的解決沖突的最佳途徑。它消除了私人力量解決沖突可能付出的巨大成本和不公,是國家以公權力為後盾維護社會秩序的最後壹道防線。審理和判決各種訴訟案件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能和任務,也是行使審判權的形式。法律適用本質上是國家行使法律規避權的壹種方式,法律適用權是司法權固有的壹部分。2.法律適用的基本要求和規則法律適用的壹般過程是確認事實,確定適用的法律規範,作出適用法律規範的決定。適用法律的決定只能是書面的,不能是口頭的,要有裁判文書。法律適用的基本要求是:準確、及時、合法。為了準確適用法律,我們必須遵守適用法律的規則。從我國憲法第五條和《立法法》第五章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法律規範的位階體系和適用規則來看,壹般是由新到高,特殊規範優於壹般規範。這種法治適用本身就說明,法律適用主體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必須分析、判斷和解釋(判斷)諸多相關法律規範的效力。沒有這個前提,法律的適用規則就沒有任何依靠。法律規範的有效性與法律適用的正確性密切相關。很多學者在研究法律對行政主體的適用時,明確把“效力等級高的法律規範適用於效力等級低的法律規範”作為法律適用錯誤的壹種表現[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蔡曉雪同誌把行政主體適用法律法規的錯誤歸納為五種情況:(1)適用法律法規的性質錯誤;(二)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錯誤;(3)適用無效的法律規範;(4)適用的法律沒有適用;(5)準據法中沒有必須適用的內容[3]。定義為“被告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實體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包括法律)尚未生效,或者已經失效,或者本身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規範的有效性主要體現在其執行力上。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規範不具有法院執行的效力,法院有權拒絕適用。實踐中,行政主體適用尚未生效的法律規範,法院認為法律規範的適用有錯誤,壹般不會提出異議,而適用已經生效、完全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規範,則被法院認為是法律規範的適用,會導致很大的模糊性。隨著《行政處罰法》和《立法法》的頒布實施,如何在行政訴訟中審查和判斷適用於行政主體的法律規範的效力變得更加突出。正如有學者在《行政處罰法》制定後所說:“今後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行政處罰案件時,裁判案件的依據會發生變化,突出表現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設定其無權設定的處罰種類時,該類法規的有關規定不能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這就使得人民法院有權選擇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否可以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4]這個分析是對的,但是理論認識不深刻,認識不統壹,實踐比較混亂。筆者認為,立法法實施後,這種情況又發生了變化,即法院的選擇權被收回了。當然,不能拒絕法官在行政訴訟中對眾多法律規範(包括其效力)進行歧視和判斷的權利。否則就沒有法律適用,正義也不會成為正義。3.行政訴訟法適用的特點行政訴訟法適用的特點是相對於刑事和民事訴訟而言的。民事、刑事訴訟中沒有適用法律的爭議,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法律對事實爭議作出判決,壹般是壹次性適用法律。但是,行政審判不同。除了壹次性適用法律之外,還有第二次適用的問題。在訴訟程序方面,都是由法院壹次性適用,但對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依據的法律規範進行二次適用[5]。第壹次申請和第二次申請的區別在於(1)不同的主體:第壹是行政主體,第二是人民法院。(2)不同的時間階段:第壹次是在行政行為形成期間,發生在行政爭議形成之前;第二次是在訴訟過程中,形成行政糾紛之後。(3)性質不同:法院的二次適用是對行政主體首次適用法律規範的正確性的驗證和審查,具有驗證性和審查性。(4)適用法律規範的“範圍”形式不同;除法律、法規、規章外,還有適用於行政主體的非行政規範性文件,而適用於人民法院的法律規範只有法律法規,規章只能參照適用,非法的規範性文件沒有法院判決依據的法律地位。(5)行政主體適用的法律規範與人民法院適用的法律規範不同。人民法院所依據的事實是行政行為本身全過程的事實,範圍比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規範的事實更廣。從行政訴訟法適用的表現形式來看,適用的法律規範內容廣泛、形式多樣、數量龐大、層次分明、效力各異。分析行政訴訟法適用特征的意義在於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判斷。刑事訴訟適用的法律規範應當由法律確定,民事訴訟適用的法律規範也大多由法律確定,較少由行政法規確定,更少由地方性法規和違法規範性文件確定。行政訴訟則不然,因為法院行政訴訟是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規範不僅僅是法律、法規、規章甚至違法的規範性文件[6],現實生活中,行政規章以下的法律規範性文件所確立的法律規範被行政主體廣泛適用;此外,由於法院法在行政訴訟中的適用具有二次核實和審查適用的特點,行政訴訟必然要對適用於行政主體的法律規範的效力進行分析和判斷。從邏輯上講,很難想象壹個基於低級法律規範的行政行為與高級法律規範相沖突是合法的。4.法律適用的邏輯規則和裁判案件的推理要求法官是法律專家,其主要職責是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為了正確適用法律,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判決的推理。判決書中的說理是事實與法律規範的紐帶,是法律適用的靈魂。雖然“脫離了成文法的制度背景,由於法官無法創造具有約束力的判例,他們的判決通常僅限於對適用法律條文的分析,不必像英美的法官那樣註重推理。但是成文法的演繹推理方法決定了法官的判決和當事人的請求不能通過法律規範,只能在判決書上用理由來說明。此外,成文法歷史悠久,理論基礎深厚,法律規範安排嚴謹。這就需要借助法官的判決書,尤其是判決書中的理由,來成就壹個鮮活多變的社會生活和壹個僵死僵化的法律。溝通。”[7]它在保證司法公正、使當事人服從判決、提高法官素質、便於社會監督等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合理透徹的判斷,才經得起各界的評判。合理透徹,對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規範的效力進行分析判斷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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