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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OS大陸架的定義、範圍和地位是什麽?

在聯合國歷史上,迄今已舉行了三次海洋法會議。1會議於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內瓦舉行。第二次於3月1960至4月26日在日內瓦舉行;第三次,從1973到65438+2月3日,有11次會議* * 15次會議,直到4月30日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第1和第二次海洋法會議,由於當時的歷史條件,與會國家只有壹半是亞非拉的發展中國家。會上通過的日內瓦海洋法四公約,即《領海及毗連區公約》、《汙染公約》、《公海漁業和生物資源養護公約》和《大陸架公約》,不利於維護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沿海國家的主權和海洋權益。第三次海洋法會議是所有主權國家以及聯合國專門機構成員參加的全權外交代表會議,65 438+068個國家或組織參加了會議。這也是迄今為止聯合國召開的時間最長、規模最大的國際立法會議。會議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發展中國家團結奮鬥的結晶。《公約》分為17個部分,共446條,9個附件。主要內容包括: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群島國家、島嶼體系、閉海或半閉海、內陸國在海內外的權益和過境自由、國際海底和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和安全、海洋技術的開發和轉讓等。其中,壹些內容進壹步修改和完善了舊的法律制度。比如領海寬度的確定,大陸架邊緣的界定;有些是新建立的制度,如群島水域、專屬經濟區、國際海底等。《公約》是各種國際力量妥協的產物,不可避免地存在壹些不足甚至嚴重缺陷,但總的來說,它仍然是管理海洋最全面、最綜合的國際公約。自1971第26屆聯合國大會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地位以來,我們與廣大發展中國家壹道,為反對霸權主義進行了不懈的鬥爭,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產生做出了應有的貢獻。該公約於1982+65438年2月在牙買加開放供簽署,中國是簽署該公約的1個國家之壹。根據該公約,該公約將在60份批準書或加入書交存壹年後生效。從太平洋島國斐濟第壹個批準公約,到6月11993,16圭亞那遞交批準書,已經有60個國家批準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就是說公約已經達到11994。中國於5月5日1996批準該公約,是世界上第93個國家。海上不同區域權利的規定△領海基線:通常是沿海國家的〔低潮線〕。但在壹些海岸線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壹系列島嶼的地方,允許使用直線基線劃分法,即在每個海岸或島嶼上確定適當的點,用直線將這些點連接起來,畫出基線。△內水:涵蓋基線陸地壹側的所有水域和水道。沿海國家有權制定法規進行管理,其他國家的船只無權通行。△領海:12海裏基線以外的海域,沿海國可以制定法規管理和利用其資源。外國船只有權在領海“無害通過”。軍艦在領海國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過境通行”。△毗連海域:領海以外12海裏,即領海基線以外24海裏與領海之間,稱為〔毗連區〕。在這壹區域,沿海國家可以執行管轄領海的反走私和反走私法律。△專屬經濟區【專屬經濟海域】:專屬經濟區是指從領海基線算起不應超過200海裏【370.4公裏】的海域,不包括離他國較近的點。這個概念最初源於漁權之爭。1945之後,隨著海底石油開采的逐漸盛行,更迫切需要引入專屬經濟區的概念。從技術上講,早在1970年代,人們就可以在4000米深的海底鉆探。屬於專屬經濟區的國家有權勘探、開發、使用、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並有權建造和使用人工設施、進行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其他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符合國際法的其他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大陸架:根據《大陸架公約》的規定,“大陸架”壹詞是指:(壹)與海岸相鄰但在領海以外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其海水深度不超過200米,或者即使超過這壹限度,其上的海水深度仍使開發該區域的自然資源成為可能;(b)鄰接島嶼海岸的類似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然而,為了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沿海國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如果沿海國不勘探大陸架或開發其自然資源,未經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從事這項工作或對大陸架提出權利主張。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以實際或概念上的占領或明確宣布為條件。所謂“自然資源”包括海底和底土中的礦物、其他非生物資源和固定的活生物體,即在收獲期間固定在海底上下或除非與海底或底土保持持續的物理接觸否則不能移動的生物體。但是,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其上方海水作為公海的法律地位,也不影響其上方海水的法律地位。△群島水域:由於群島國與大陸國家的地理情況差異很大,公約對群島國的領海和海洋權利的劃定作了單獨規定(如日本、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等。)的第四章。群島國的領海基線應與其領土所有部分中最遠島嶼的最遠點相連。然而,這些端點不應該太遠。這些端點連接區域內的水域稱為〔群島水域〕,可視為群島國的領海。從這條基線算起,200海裏為該國的專屬經濟區。△公海【國際水域】:適用於除領海以外的下列水域:『海洋』;大型海洋生態系統,如北冰洋、日本海、東海、南海、北海和阿拉伯海;封閉或半封閉的海域和『河口』;如地中海、亞得裏亞海、黑海和裏海。〔公海〕有時指領海以外的海洋和海域。在公海上航行的船只只受〔船旗國〕的管轄。然而,當海盜和奴隸貿易案件發生時,任何國家都可以幹預管轄權。△內陸國(如蒙古、哈薩克斯坦)加入本公約,可按規定享受過境國免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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