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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完善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選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壹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有關部門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對村民委員會選舉進行監督。第三條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發揮領導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直接行使選舉權。第四條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依法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派別幹涉選舉工作。第五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三至七名單數成員組成。具體職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本村實際情況,根據村民人口和實際工作量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青年或者大學生村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壹般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成員。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成員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如遇特殊情況,有必要提前或推遲大選。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依法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並在登記參選的村民名單公示前公布審計結果。第九條村民委員會選舉經費從村集體經濟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不得向村民攤派選舉經費。第十條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參選證明、候選人名單、選票等。都應當使用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和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第二章選舉工作機構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村民委員會選舉領導機構,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具體工作由選舉機構承擔。

選舉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選舉工作計劃,部署選舉工作,確定選舉時間;

(三)指導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組長和村民代表的選舉工作;

(4)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依法受理選舉工作中的投訴、舉報、申訴和來信來訪,督促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查處選舉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六)統計匯總選舉工作,總結交流選舉工作經驗,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

(七)承辦換屆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五至九人的單數組成。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由政治堅定、熟悉選舉法律法規、熱心為村民服務、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具有壹定文化水平和組織協調能力的村民擔任。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上屆村民委員會召集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其中應當有女性成員。第十三條上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並報鄉鎮選舉機構備案。

村委會選舉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第十四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計劃;

(二)開展選舉宣傳動員,回答村民提出的有關選舉的問題;

(三)提名和培訓監票人、計票人、開票人、登記人、代筆人等選舉工作人員;

(四)宣布選舉日、投票時間和地點,決定投票方式;

(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布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頒發證書;

(六)組織有選舉權的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七)介紹候選人,組織競選活動;

(八)辦理代理投票;

(九)制作投票箱、選票,布置會場;

(十)主持選舉會議,組織投票,公布和報告選舉結果和當選名單;

(十壹)總結選舉工作,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交接;

(十二)受理投訴,處理選舉爭議;

(十三)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期限,自組成之日起至新壹屆村民委員會組成並移交工作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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