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與建築工程相關的具體法律法規有哪些?

與建築工程相關的具體法律法規有哪些?

構建法律關系主體的責、權、利匹配,是調動各方積極性的前提:只有責任沒有權力和利益,會使工作越來越消極;如果沒有壹定的利益,責任主體就不會認真承擔相應的責任,行使相應的權力;責任不清,權利不清,利益不公平,甚至會拖累整體工作效率。

事實上,工程質量管理中的問題,從工程質量事故到工程質量缺陷,或多或少都與這三者的失衡有關。因此,創建責權利壹致的長效管理機制,壹直是工程質量法制建設的重點。

現代管理理論以責任為中心,要求權力由責任決定,利益由責任決定。圍繞質量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了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五方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終身問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也規定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終身負責制。但在實踐中,各方責權利的不匹配也對工程質量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要求。

1,施工單位:最高權力應與主要責任相匹配。

建設單位作為項目建設的發起者、組織者和受益者,手中掌握著項目的決策權、經營權和管理權。而且由於建設單位和項目最終用戶往往是不同的主體,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是建設單位的首選。實踐中,壹些施工單位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降低成本、縮短工期等行為,為工程質量問題埋下了隱患。

雖然《條例》規定了施工單位的承包、招投標、監理、竣工驗收等質量責任,《辦法》也明確了施工單位因違法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承擔責任,但監管部門對施工單位責任的監管主要靠事後處罰,仍缺乏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

201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質量保證體系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指導意見》,要求“突出建設單位的主體責任”,為工程質量管理中的責權利配置指明了方向。當然,還需要制度創新和實際執行。

2.勘察設計單位:領導責任要有相應的權益。

勘察設計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開展工作,在項目建設中起主導作用。其中,勘察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直接影響到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設計質量也直接決定了工程所能達到的質量水平。因此,《建築法》規定“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辦法》要求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然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勘察設計單位(人)的“權益”與他們的“終身責任”嚴重失衡,根本無法匹配:許多勘察設計單位為了生存,盲目追求速度,無限降低收費,甚至不惜犧牲施工成本和違規行為來迎合施工單位的需求。

從實行質量責任終身負責制的角度來看,需要立法保證今後勘察設計單位(人)之間“責、權、利”的匹配,特別是保證合理的勘察設計費。

3.建設單位:利益驅動權力行使,有利也有弊。

施工單位在工程質量責任制中占據主體地位,但在工程建設中也屬於“弱勢群體”:建設單位基於其強勢地位,往往要求施工單位縮短工期、降低成本,甚至明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同時,在當前產業集中度低、市場供需失衡的情況下,為了“擠出”利潤,施工單位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投機行為也愈演愈烈。

近年來,我國從利益角度出發,開始維護建設單位權力的正常運行。比如,3月份住建部《市政房屋工程復工指導意見》,禁止政府和國有投資項目以各種方式要求施工單位以資代工,要求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形成新的拖欠。

同時,鑒於額外的利益驅動力(串通投標、轉包和偷工減料等)。)在當前建築施工單位中普遍存在,今後的監管也應加強對這些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建築市場的良性競爭秩序。

4.監管單位:定位不清,職能無限,責任無限。

監理單位主要負責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是工程質量管理體系中的關鍵環節;充分發揮監理的作用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關鍵前提。但由於尷尬的身份(受雇於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往往不能完全履行職責,很難保證監理工作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科學性。

針對監理單位責任缺失、履職不力的問題,近年來,在工程監理改革過程中,加強履約監管、強制行使權力成為主流方向:壹些地區探索建立工程監理履約保證金和索賠制度,保險市場也創新性地開發了建設監理履約保證保險。

此外,針對我國監理企業“低收費、低待遇、低質量、差影響”的惡性循環,未來政策需要促進監理服務價格合理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要加強對監理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

總之,責權利的壹致性對於完善質量保證體系,提高建設工程質量至關重要:合理的責任設置是充分調動各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前提;責任壹旦確定,權力(包括法律、行政和經濟)是其履行的保障;實施利益驅動也能更有效地發揮各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 上一篇:淮南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
  • 下一篇:酒店市場部年度工作報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