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人民政府文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發展和改革、文化和旅遊、宗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該市用於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設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
本市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文物保護事業捐贈。市文物保護基金會、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受贈單位接受的捐贈,專項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五條本市鼓勵和支持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
市文物部門應當制定文物保護科學技術研究計劃,促進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提高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市、區文物部門負責組織文物、博物館專業人員的培訓。第六條本市建立文物普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組織文物普查,區人民政府負責定期進行本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普查登記,並向市文物部門備案。第七條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建立檔案;定期對其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核定為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每三年公布壹次。第八條市文物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布實施。
區文物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布實施。
保護措施包括不可移動文物的修復、安全、利用和環境改善。第九條不可移動文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制定文物維修計劃以及預防和處置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預案。未制定保護規劃或者方案的,由文物部門責令改正。第十條文物保護單位經批準公布後,應當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位於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由其共同負責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區人民政府負責。第十壹條兩個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相互重疊的,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批該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較嚴格的建設控制標準執行。第十二條建設選址,應當盡量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無法避免時,文物保護單位應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異地遷移進行保護或者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文物部門報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搬遷,由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移動或者拆除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區人民政府文物部門批準。區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市文物部門的同意。第十三條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應當按照批準的修繕計劃進行。修繕方案變更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管理人、使用人應當報原批準的文物部門重新批準。
文物建築的裝修應當符合文物建築的裝修標準,不得對文物建築造成損壞。文物建築的裝修標準由市文物部門制定。第十四條文物建築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加強火源、電源的管理,並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根據實際需要在重點部位安裝自動報警、滅火、防雷等設施。設施的安裝和使用不得對文物建築造成損壞。
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險情時,文物建築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並向建築所在地的區文物部門報告。第十五條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國有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向公眾開放,其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保證建築物的正常開放。市或者區文物部門發現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行為導致該建築無法開放的,可以責令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進行整改。第十六條本市嚴格控制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和舉辦展覽等大型活動。確需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或者舉辦展覽等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組織者應當征得文物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同意,並提出活動方案。舉辦展覽等大型活動,使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報市文物部門批準;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使用,須報區文物部門審批。活動計劃的變更須報原批準的文物部門重新批準。
拍攝單位和組織者應當制定文物保護規劃,落實保護措施。文物部門應當對主辦單位的活動進行監督。
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和舉辦展覽等大型活動,文物保護單位的收益應當用於文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