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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聽證的制度和內容

1、聽證組織者聽證組織者在聽證程序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壹般是具有行政決策權的行政機關。通過立法,形成了三個領域的行政聽證,即行政處罰聽證、價格決策聽證和行政立法聽證。但就這三個領域的聽證會而言,其關於聽證組織者的規定都表現出壹定的局限性。為完善我國行政聽證組織者制度,立法應就以下問題做出規定。(1).將“聽證組織者”具體化,增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首先,在行政處罰領域,我們可以參考北京和其他省市的行政處罰聽證規則,根據實施處罰的機關的不同,分為行政機關聽證、授權機關聽證、委托組織聽證、與實施處罰的機關* * *聽證。對於行政機關,壹般由受處罰機關組織的政府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處罰的聽證;受委托處罰的組織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機關或者組織聽證,即不得委托或者再委托。兩個以上行政機關* * *作出行政處罰的,由* * *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組織聽證。

其次,關於立法聽證的組織,可以參考和借鑒國內外的成功經驗。比如在美國,聯邦立法的立法聽證壹般由委員會舉行,主要包括常設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協商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其中,常務委員會下設的小組委員會在美國國會立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承擔著最多的聽證任務,主要是通過立法聽證會審議提交給兩院的提案。在中國深圳,聽證組織由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如計劃預算委員會)半數以上成員組成。參照上述做法,可以從享有立法權的各級行政機關或其下屬部門中分離出部分成員成立專門的立法聽證組織,專門從事聽證工作。這不僅可行,而且有利於聽力效率的提高。(2)規定聽證會組織者的職能和職責,保證聽證會的順利舉行。參照國外行政訴訟法和我國部分地區的規定,聽證組織人的職責包括:(壹)接受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聽證申請。(b)在當前相當長的聽證期內向當事人或利害關系方發出書面聽證通知。(c)證人登記和證人邀請。比如在中國深圳,參加聽證會的證人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確定,由工作人員邀請。(d)準備文件。在聽證前和聽證過程中,組織者工作人員為聽證人員準備文件、相關背景材料和政策研究材料(包括相關法律法規、法院案例、政府報告、學術論文和重大事件表),關於聽證議題範圍和目的、關於利益群體的信息問題和其他重要不同意見的陳述、解釋、討論提案摘要等。選舉或指定聽證主持人。根據聽證會的內容,合理安排聽證代表,確定聽證代表的組成和人數。

2.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是負責對聽證活動的組織進行調控,使聽證活動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員。從各國對聽證主持人的規定來看,聽證主持人制度包括資格要求、任職、權責、回避等壹系列內容。而我國相關法律過於簡單,只規定了聽證主持人從中選擇的部門,沒有對主持人的資格要求、權責規定,主持人回避也沒有制度化。這使得主持人無法獨立履行職責,也難以保證聽證會的公正性。明確聽證主持人的資格,確保聽證質量。縱觀各國行政程序法,主持人的選任體現了壹定的資格要求。美國的行政法官是從具有律師資格和行政經驗的人員中選拔出來的。我國臺灣省《行政訴訟法》規定,必要時,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指定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者其他熟悉各項法律法規的人員到場。

協助聽證主持人。參照國外行政訴訟法和我國壹些地方性法規(如《天津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和《江蘇省專利處罰聽證規則》等)的規定,),聽證主持人應具備以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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