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執法對行政相對人法律風險防控的根本要求是什麽?

執法對行政相對人法律風險防控的根本要求是什麽?

法律分析:

1.貫徹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方針,進壹步完善生豬屠宰全過程管理的各項制度。

2.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我國非洲豬瘟防控實踐,強化屠宰環節動物疫病防控措施和保障。

3、完善法律責任等內容,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高違法成本,震懾違法行為。

簡單概括就是“三個強化”:壹是強化全過程管理;二是加強疫病防控,生豬屠宰企業疫病防控責任要落實到位;三是強化責任落實,真正落實生豬屠宰企業的責任。

法律依據: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第九條定點生豬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並征求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意見後確定。 自治區、直轄市,並發給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

生豬屠宰證書應當載明屠宰廠(場)的名稱、生產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生豬屠宰廠(場)變更生產地址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辦理生豬屠宰證;屠宰場(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生豬屠宰變更證明。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其確定的生豬屠宰廠(場)名單,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在廠(場)區的顯著位置懸掛生豬屠宰標誌牌。

生豬屠宰證書和生豬屠宰標誌牌不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屠宰證書和生豬屠宰標誌。

第十壹條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候診室、屠宰室、急宰室、檢驗室、生豬屠宰設備和車輛;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獸醫衛生檢查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防汙染設施;

(六)病害豬和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委托協議;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二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並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檢驗和登記制度。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依法查驗檢疫證明等單證,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實相關信息,如實記錄屠宰生豬的來源、數量、檢疫證明編號和供應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單證。發現偽造、變造的檢疫證明,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動物疫情時,還應當對運輸車輛的基本情況進行檢查和記錄。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不得少於2年。

生豬屠宰廠(場)接受委托屠宰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屠宰協議,明確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委托屠宰協議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協議期滿後2年。

第十四條生豬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生豬屠宰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質量管理規範,並嚴格執行消毒技術規範。發生動物疫情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疫情進行調查和報告。

第十五條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符合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印章,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對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獸醫衛生檢查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生豬屠宰肉品質量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 上一篇:商業地產投資具體做什麽?
  • 下一篇:保山青年創業案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